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號公告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2011年0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5月26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號公告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2011年5月26日

具體內容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使命和職責。會議聽取並審議了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德利所作的《關於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充分肯定全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同時指出了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服務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依照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特作如下決議: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在新形勢下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對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保障法律的嚴格遵守和執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全社會和廣大人民民眾都要支持和監督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全省各級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憲法定位,在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做到依法監督、規範監督、敢於監督和善於監督。各級偵查、審判、刑罰執行和監管、行政執法等有關機關,要深化對法律監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依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密切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創造良好環境。
二、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在刑事立案監督中,重點監督糾正該立案而不立案、不該立案而立案、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追究、以罰代刑和動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在偵查監督中,重點監督糾正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法採取強制措施、違法變更逮捕措施以及錯捕漏捕、錯訴漏訴等問題;在刑事審判監督中,重點監督糾正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以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等問題;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二審不開庭審理後改變一審判決、人民法院自行決定再審案件的監督;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中,重點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超期羈押、體罰虐待被監管人以及監獄不依法收監問題等。不斷探索和完善對社區矯正進行法律監督的方式和措施。
三、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以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突出問題為重點,高度關注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和重大民生問題的執法、司法活動,以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為手段,加大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力度,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積極探索加強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新領域、新途徑,積極開展民事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工作,加強對民事調解和執行活動的監督,探索對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等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的途徑和措施。
四、偵查機關要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需要偵查機關提供具體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執法信息,或者因實施法律監督需要,有必要調取、查閱相關案卷材料的,偵查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監督後立案的案件超過三個月未結的,應當根據檢察機關的要求說明原因。偵查機關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於三日內通知檢察機關。在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中,偵查機關應當接受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監督。對不接受檢察機關糾正意見的,上級檢察機關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糾正。
五、審判機關要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抗訴案件,審判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理;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審理後維持原裁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不採納抗訴意見的理由。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應當及時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再審。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中,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的抗訴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審的公訴案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裁判文書送達同級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嚴格執行關於換押的相關規定。落實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檢察機關因實施法律監督需要,有必要調取或者查閱相關案卷材料的,審判機關應當及時提供。
六、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要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看守所、監獄和社區矯正機關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重大情況。健全與檢察機關的信息交換機制,逐步實現監管信息網路互聯互通。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活動的同步監督,對於擬提請、呈報罪犯減刑、假釋的,應當事先將有關材料送檢察機關核實並聽取意見。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監管活動的監督,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七、人民政府要切實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檢察經費,為人民檢察院開展法律監督活動提供條件。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督促相關執法部門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各級監察、審計、安監、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快與檢察機關和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健全有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各項制度,重點建立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執法、司法信息互聯互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並做好相關工作;對檢察機關查詢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介入調查的,應當積極配合;對檢察機關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見,要認真研究落實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對於檢察機關針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及時辦理,並於收到檢察建議書三十日內書面反饋辦理情況或結果;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故、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應當依照規定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線索機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宣傳,形成法律監督的良好環境。
八、檢察機關要進一步規範自身執法活動,不斷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水平。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加強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政府法制部門的聯繫溝通,聽取相關工作建議。自覺把法律監督工作置於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主動報告法律監督的重大工作事項和重要工作部署,保證法律監督工作的正確方向。
各級檢察機關要以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為核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不斷加強檢察隊伍建設,切實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律監督業務能力。要最佳化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完善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領導和監督,強化基層基礎工作,不斷提高執法能力。規範和完善法律監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依法行使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不斷提高法律監督工作質量。
各級檢察機關要強化對職務犯罪案件初查、立案、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的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並隨案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規定。要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強化檢務督察工作,及時查處和糾正失職、瀆職、違規執法和違法辦案行為。
九、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監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採取視察、執法檢查、專項調研、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提出質詢、詢問和開展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並對有關機關接受和配合法律監督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要幫助檢察機關解決在法律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其依法糾正。對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屬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或者控告、申訴案件材料等,檢察機關應當認真研究,依法辦理,並及時報告結果。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等機關,應當根據本決議精神分別或者聯合制定相關規定和具體工作程式,並抄送省人大常委會和相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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