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2008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慕平所作的《北京市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充分肯定五年來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績。會議認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發展,廣大人民民眾對於通過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也愈加迫切,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當更加充分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能,繼續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部署,充分反映新時期廣大人民民眾對維護司法公正的強烈需求,監督並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特作以下決議:
一、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正確認識並準確把握自身職能定位,把強化法律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任務,進一步增強監督意識和工作主動性,全面強化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
二、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以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當前應當高度關注涉及民生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執法、司法活動,根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積極穩妥地探索加強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堅決查處隱藏在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後的徇私舞弊、貪贓枉法、侵權瀆職等職務犯罪,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執法和人民法院公正審判。
三、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創新監督工作機制,改進監督工作方法,增強監督實效。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監督手段,全面加強對訴訟活動各環節,尤其是訴訟活動中執法過程的法律監督。市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促使全市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協調、均衡開展。
四、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切實提高法律監督能力。要提升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做到嚴格、公正、文明、清廉執法,正確行使法律監督職權;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對自行立案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的監督,強化檢務督察,自覺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制約;繼續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自覺把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項要主動報告,保證法律監督工作的正確方向。
五、全市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刑罰執行等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各自的職權,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檢察院發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將相關工作情況反饋人民檢察院。確有違紀違法情形的,應當堅決糾正,並針對問題健全制度,改進工作,完善預防違紀違法的長效機制。各單位監察部門應當與人民檢察院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積極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做好違紀違法行為的預防工作。
公安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事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不得推諉、應付或者不作為。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抗訴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應當依照程式及時審理,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要依法糾正;對人民檢察院建議再審的,應當及時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符合再審條件的,要依法再審。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進一步落實並規範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制度。
六、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工作。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與人民檢察院建立必要的溝通聯繫、信息共享機制,並完善相關措施和責任,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人民檢察院查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況或者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七、全市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有計畫地聽取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並適時組織相關的執法檢查,監督、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