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檢察建議辦理工作指南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檢察建議辦理工作指南試行
  • 發布日期:2014-01-07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法院檢察建議辦理工作,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法院的審判實踐,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一條 審判監督庭作為檢察建議辦理工作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檢察建議的接收、審查、登記、協調、回復等事項。
審判監督庭應按照再審檢察建議和其他檢察建議分別登記,建立台賬。
第二條 審判監督庭收到民事再審檢察建議後應審查該建議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及是否經過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於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和行政再審檢察建議,根據刑事、行政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三條 再審檢察建議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後,應立“監”字案號,組成合議庭予以審查辦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退回檢察機關,並附函說明理由。
第四條 再審檢察建議案件一般採取書面審查方式,不向當事人送達再審檢察建議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必要時可向當事人核實相關情況。
第五條 經審查,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糾正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條 本院決定再審的,應將再審裁定書或決定書送達案件當事人並送檢察機關。再審審結後,應當將再審裁判文書送檢察機關。
本院決定不予再審的,應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第七條 審判監督庭收到其他檢察建議的,完成初步審查登記後轉交本院相關部門辦理。
第八條 相關部門對其他檢察建議所涉問題核實後,製作答覆檢察機關的書面回函,報經主管院領導審批後送審判監督庭一式三份,由審判監督庭轉送檢察機關。
第九條 再審檢察建議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其他檢察建議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 檢察機關傳送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和其他不屬於檢察建議的函件,不作為檢察建議辦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檢察監督行為違反法律或者檢察紀律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檢察院的回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上一級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十二條 本工作指南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工作指南的具體規定與新頒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頒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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