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的決議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的決議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12.11
  • 實施時間:1980.12.11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聽取了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的工作報告。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做了大量工作,認真依照刑法審理案件,在訴訟程式上做到了基本符合刑事訴訟法德要求,比較及時準確地懲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會議對此表示滿意。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的決定,市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作出了在一九八零年內延長辦理刑事案件期限的決定,到1980年年底,延長期限已滿。從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應完全依照刑事訴訟法關於辦案期限的規定辦理。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問題的決議,對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提出了具體要求,我們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這對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落實中央書記處關於首都建設方針的四項建議,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大意義。會議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革委會)要採取有效措施,儘快解決各級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案件所缺的法庭,儘快配齊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法律顧問處編制內的缺額人員,以及公安機關所缺的預審人員,並採取多種形式積極培訓幹部;各級司法機關要大力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鍛鍊培養出一支政治堅強、公正嚴明、精通業務的司法幹部隊伍,嚴格依法辦事,努力提高辦案質量。會議號召各方面共同努力,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為把北京建設成社會秩序、社會治安、社會風氣和道德風尚的城市而奮鬥。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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