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0日公布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0日公布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0日公布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30日決定廢止,現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慕平所作的《北京市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充分肯定五年來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績。會議認為,隨著我國社...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 第三章 司法鑑定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管理,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保障司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質量,增強監督工作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
(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
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受理人民民眾對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
五、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決議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動員和依靠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要完善法制宣傳教育考核評估機制,做好年度考核、階段性檢查和終期評估驗收。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要認真...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自覺接受人民監督。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忠於憲法,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堅持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根本保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深刻認識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重要意義,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自覺、主動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
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要認真履行保證憲法、法律實施的職責,充分運用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加強監督,保證本決議得到貫徹落實。 [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決議(草案)的說明 編輯 語音 ...
為了深入宣傳、學習和正確理解貫徹監督法,編者們組織編寫了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釋義》,供學習參考。內容簡介 編輯 語音 監督法是一部充分體現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大常委會依法加強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修訂信息 編輯 語音 (200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修正案》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於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被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廢止。 [1] ...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
全面貫徹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市委人大工作會議要求,細化分解落實任務,把黨對人大工作的要求體現到履職各方面。自覺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圍繞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平,完善新版北京城市總規貫徹實施所需的法規、跟蹤監督“一張藍圖乾到底”,加快惠民、環保、弘德等方面立法,推動民生領域...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為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對工作機構的設定作如下決定。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設立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教...
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工作委員會。發展歷程 2024年1月,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召開,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辦公室更名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檢察分院,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國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機關(本條例中統稱司法機關)。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對司法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司法機關應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第四條監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市人民...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辦法 頒布單位 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9.09.09 實施時間 1999.09.09 為了實施《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北京市保障律師執行職務若干規定》的決定 1997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計通過。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北京市保障律師執行職務若干規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於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監督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審計...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議事規則。第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是一道1997年6月5日發布於南京市的地方法規。通過時間 (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制定1997年6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根據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
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進行了評估,為進一步完善條例和促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據。五是進一步推進立法的民主參與和公開工作。每項法規草案均向區縣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代表徵求意見,並邀請代表參加立法調研。利用入口網站平台,公開徵求民眾意見,做好對社會公開工作。三、持續開展跟蹤監督,切實推動重點...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經費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四條 市和區、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和宣傳工作。市...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監督的主要內容:(一)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二)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三)執行審判、檢察紀律的情況;(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控告、檢舉的違法行為;(五)應當依法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