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辦法

1999年9月9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9.09
  • 實施時間:1999.09.09
為了實施《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監督司法工作的職責和程式,加強監督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適用本辦法的司法機關是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機關(以下統稱司法機關)。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條例》之規定,對本級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實施法律和工作監督,對司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的下列重要工作:
(一)決定是否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司法機關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通令、通告、規定等規範性檔案;
(二)聽取本級司法機關辦理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三)聽取本級司法機關執行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和開展的重大執法活動的情況。對不執行決定、決議的,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四)對本級司法機關下列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1、違反司法程式,拒絕受理案件、擴大案件管轄權、超過辦案時限、超期羈押的;
2、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
3、違反法律規定,決定或者解除勞動教養,關押或者釋放勞動改造罪犯的。
(五)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司法機關的違反憲法、法律問題,或者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違法案件,決定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後,聽取調查委員會調查情況的報告,並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
(六)聽取本級司法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重大的申訴、控告、檢舉和複查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七)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司法人員違反《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決定交有關機關處理,或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免去、撤銷其職務,或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罷免職務。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開展監督司法的下列有關工作:
(一)對本級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判決、裁定、決定、批覆提出糾正意見,必要時,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上級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判決、裁定、決定、批覆,應報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對本級司法機關辦理的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督辦;
(三)對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案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案件或本級司法機關和各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涉及本級司法機關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並交有關司法機關辦理;對重大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後,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聽取申訴、控告和檢舉本級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違法案件的辦案匯報,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對交由本級司法機關報告結果的案件,要督促司法機關及時辦理;對超過時限未報告結果,也不說明情況的,應行文催辦或聽取辦理情況的匯報;必要時,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六)對外省、市司法人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執法,請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助的,應當協助;執法中有違法行為的,本級司法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辦公室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處理監督司法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司法機關應當將發布的通令、通告、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和上級司法機關有關司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政策規定、司法解釋,及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條 市司法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案件,要求報告結果有時限要求的,應在時限內報告結果;沒時限要求的,一般應在三個月內,最遲不超過六個月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結果;不能按期辦結的,司法機關應當書面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區、縣(市)司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有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時,可以建議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或者責成本級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式處理。
第九條 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本級司法機關實行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在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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