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監督條例》的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監督條例》的決定在2006.12.01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監督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12.01
  • 實施時間:2006.12.01
2006年12月1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對人大常委會監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2002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監督條例》,從即日起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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