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司法機關辦案監督規定(試行)》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司法機關辦案監督規定(試行)》的決定在2006.12.21由汕頭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司法機關辦案監督規定(試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12.21
  • 實施時間:2006.12.21
由汕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6年12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2月21日
汕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司法機關辦案監督規定(試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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