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是2011年8月24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2011年08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8月24日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春和所作的《關於全市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充分肯定全市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績。會議認為,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對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保障法律的嚴格遵守和執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促進執法和司法公正,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特作以下決議:
一、全市各級檢察機關要始終堅持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綜合運用糾正違法通知、提出檢察意見和檢察建議、提起抗訴、查辦案件等監督方式,全面加強對執法和司法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相互配合,保證準確有效的執行法律。在刑事立案監督中,要著力監督糾正有案不立、違法立案等問題。在刑事偵查監督中,要著力監督糾正刑訊逼供、違法取證、採取強制措施不當、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款物等問題。在刑事審判監督中,要著力監督糾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量刑畸輕畸重以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等問題。加強對二審不開庭審理後改變一審判決、人民法院自行決定再審案件的監督。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審判監督,嚴格執行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判決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制度。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中,要著力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超期羈押、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以及監獄不依法收監等問題。不斷探索和完善對社區矯正進行法律監督的方式和措施。在行政執法監督中,要著力監督糾正行政執法機關不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以罰代刑等問題。在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中,要積極探索加強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新途徑、新領域;加強對民事調解和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案件,積極開展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工作。要堅決查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後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要堅持把法律監督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主動報告法律監督的重大工作事項和重要工作部署。要加強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政府法制部門的聯繫溝通,聽取相關工作建議。要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不斷加強檢察隊伍建設,切實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律監督業務能力。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對檢察人員履行職務行為及自偵案件的監督,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領導和監督。
二、全市各級偵查機關要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要會同檢察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對違法偵查行為投訴的受理和辦理機制。對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過程中,需要調取、查閱案卷材料的,偵查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督意見,應認真研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書面答覆或作出糾正決定。對檢察機關要求補充偵查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期限內認真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的,應當於三日內通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應當向檢察機關通報。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違法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的意見,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
三、全市各級審判機關要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因實施法律監督需要,有必要調取或者查閱相關案卷材料的,審判機關應當及時提供。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民事、行政案件再審檢察建議,應當及時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再審。對公訴案件中,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的抗訴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審的案件,應當及時將法律文書送達同級檢察機關。對採取聽證或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提前通知同級檢察機關並及時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對檢察機關提起的抗訴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並及時向檢察機關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對審理後維持原裁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不採納抗訴意見的理由;對延長審理期限、中止審理的案件應及時向檢察機關反饋理由。審判機關應當嚴格執行關於換押的相關規定。落實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建設,會同檢察機關進一步完善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的操作規範。
四、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要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看守所、勞教所和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機關,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重大情況。健全與檢察機關的信息交換機制,逐步實現監管信息網路互聯互通。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活動的同步監督,對於擬報請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事先將有關材料送檢察機關核實並聽取意見。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監管活動的監督,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五、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要保障檢察經費,為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活動提供條件。督促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建立並完善行政執法、執紀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對檢察機關查詢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介入調查的,應當予以配合;對檢察機關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並反饋處理情況。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故、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應當依照規定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對於檢察機關針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及時辦理,並於收到檢察建議書三十日內書面反饋辦理情況或結果。
金融、電信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配合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的調查取證,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材料。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宣傳,形成全社會和廣大人民民眾支持和監督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的良好氛圍。
六、全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要求,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加強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幫助檢察機關解決法律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督促檢察機關依法糾正在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對有關機關接受和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不斷總結辦案經驗和規律,創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根據本決議精神分別或者聯合制定相關規定和具體工作程式,並抄送市人大常委會和相關專門委員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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