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3年11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 頒布時間:1983年11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3年11月09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在省委領導下,開創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新局面,為“振興河北”,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結合我省人大常委會三年多的工作實踐制定。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主要職權是: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討論、決定我省內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民族、華僑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的工作;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改變或者撤銷市、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等。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重要文獻,學習《鄧小平文選》,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地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密切聯繫人民民眾,傾聽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勤奮工作,不斷地為四化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七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要在會議舉行一個星期以前將會議的日期、議程草案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議程;或者先交常委會有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議程。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暫行辦法》,任免我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十條 在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的時候,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對提出的詢問應當在會議上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委、辦、廳、局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會議上口頭答覆。
第十二條 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議案,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
第十四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及所屬有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委會辦公廳和各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常委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分別通知“一府兩院”貫徹實施,並向常委會報告貫徹實施情況。
常委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及時上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委會辦公廳整理報請主管副主任審閱後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
第十七條 常委會主任主持常委會會議和常委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八條 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委會會議的日期、會議議程草案;
(二)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議案草案;
(三)討論、決定辦公廳和各委員會提出的重要事項;
(四)處理常委會授權的事項和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九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主持,一般每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駐會的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辦公會議,處理常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主持,每周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主任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辦公廳和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有關人員,視工作需要列席主任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
第二十三條 主任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廳印發會議紀要,分別由辦公廳或有關委員會辦理。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
秘書長在常委會主任領導下負責處理常委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組織草擬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主任辦公會議議程和日程的安排;檢查落實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批辦中央、省委和省直有關部門及市、縣人大常委會的來文;審核以省人大常委會名義發出的檔案。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召集辦公廳和各委員會負責人或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傳達檔案和部署機關工作;負責協調機關各部門的工作關係。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有關人員組成,處理常委會機關的重要工作。秘書長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常委會機關的日常工作,按照秘書長分工處理。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二十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設立辦公廳。辦公廳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視工作需要可設顧問。
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辦公廳主任主持辦公廳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條 辦公廳負責編輯出版省人大常委會《公報》、《工作通訊》、《情況反映》,會同河北日報社編輯《民主與法制》專欄。
第三十一條 辦公廳負責省人大常委會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辦理常委會機關的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公務接洽、會議安排、保密保衛、來信來訪、圖書資料管理、幹部工作和行政事務以及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辦公廳負責組織我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的準備工作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辦公廳主任、副主任、顧問和參與辦公廳工作的常委會委員組成辦公廳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辦公廳的重要事項。辦公廳主任辦公會,一般每周召開一次。辦公廳的日常事務,按照辦公廳主任分工處理。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民族華僑委員會。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顧問。還可聘請若干專家或有專長的人擔任各委員會的顧問。顧問由省人大常委會聘請。
各委員會是常委會的工作部門。各委員會主任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委員會負責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劃、草擬和初審。
第三十六條 各委員會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為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做好準備。
第三十七條 各委員會調查了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情況,對“一府兩院”的決定、命令、指示、行政規章,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如有和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各委員會對屬於省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第三十九條 各委員會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通過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向常委會提出報告;對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議和意見的處理,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十條 各委員會辦理常委會交付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質詢案,並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一條 各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發徵求意見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第四十二條 政治法律委員會負責匯總各委員會地方性法規的規劃,並協同各委員會草擬和初審地方性法規。
第四十三條 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顧問(不含聘請的顧問)和參與本委員會工作的常委會專職委員組成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本委員會的重要事項。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顧問和參與本委員會工作的常委會專職委員組成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委員會主任辦公會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第七章 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必須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密切的聯繫,及時了解人民民眾的要求和意見,充分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
第四十五條 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或者閉會以後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分別轉交“一府兩院”及常委會的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四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到基層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時,應當訪問所在地區、單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召開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對代表反映的重大問題,由常委會辦公廳分別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四十七條 為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更好地學習、宣傳、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協助人民政府貫徹省人民代表大會、省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推行工作,了解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辦公廳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公報》、《工作通訊》和有關材料發給他們。
第四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視察時,可以就地邀請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八章 受理來信來訪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向常委會提出的對“一府兩院”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由常委會辦公廳分別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並將結果答覆申訴人。重大問題,常委會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專門調查。
第五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常委會機關各部門的負責人員,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重要來訪來信,要親自接待和批辦,認真處理。
第九章 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
第五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建立工作崗位責任制,領導要抓大事,建立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接受人民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五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圍繞全省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常委會需要審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準備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
第五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在視察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屬於應由所在市、縣解決的,可以建議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屬於應當由省級有關部門解決的,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視察活動,由辦公廳按照主任會議的決定負責組織;專題性調查研究,由有關委員會組織。
第五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各委員會每半年向主任會議匯報一次工作。
第五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經常對常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反映人民民眾關心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寫出專題報告。
第五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主要監督是否違反憲法、法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在履行監督職責時,不能代替“一府兩院”的工作,也不要不恰當地干預“一府兩院”的工作。省人大常委會要通過各種形式,支持“一府兩院”的工作。號召、動員人民民眾積極完成政府提出的各項任務。
第五十八條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行文,以省人大常委會的名義發出。省人大常委會的發文,由主任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主任簽發。
第五十九條 省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要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創造性地工作;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增強團結;要提倡雷厲風行、說乾就乾、講求實效的作風,為“振興河北”貢獻智慧,貢獻力量。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各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和崗位責任制。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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