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3年11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 頒布時間:1983年11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3年11月09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3年11月9日起施行。
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3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在省委領導下,開創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同意主任會議《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和意見的報告》,並決定廢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規: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河北省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行使國家權力,依照法律和本規定行使監督職權。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它的監督。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
1992年2月15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
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 (2001年11月21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經濟工作監督,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
一、為加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委員會、民族宗教委員會。 二、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五章 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時間的決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新一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通知》要求,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為779名,125...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閉會之日起十日內集中交辦;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交辦;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由承辦部門在會議期間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村提留鄉統籌徵收管理的決定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9.05.27 實施時間 1999.05.27 為進一步規範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徵收範圍、標準和程式,切實加強管理,把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
常務委 員會舉行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規定請假。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由主任會議進行準備。常務委員會...
關於《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各界徵求關於《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的意見。請您將有關意見和建議於2023年11月20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
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河北省實施《中...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於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提高...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5.04.22 實施時間 1995.04.22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的批准程式,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下統稱市)...
(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增強地方性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圍繞全省改革發展搞好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發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定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第二章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由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監督法的有關規定收集...
1989年6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統計檢查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0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四、聽取和審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五、聽取和審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六、聽取和審議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七、選舉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八、選舉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九、選舉河北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十、選舉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防治非典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面對突如其來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省人民政府在省委的正確領導下,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把防治非典工作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堅持依法防治、科學防治、群...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村提留鄉統籌費徵收管理的決定》的決定在2002.09.28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的決定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4.12.22 實施時間 1994.12.22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同意主任會議提請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第二十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協助主席團辦理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的活動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