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4月22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4月2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4月22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5.04.22 實施時間 1995.04.22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的批准程式,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本...
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
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五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的...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注:94年12月22日第十二條被修改過)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使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科學化、規範化,保證法規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第二條 凡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發布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和省人民政府發布或者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各部門發布的規章,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第十條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或者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依照《河北省地方立法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執行。第十一條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突出重點,堅持實際需要與可能相結合,...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在省委領導下,開創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新局面,為“振興河北”,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許可權與程式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一)本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的事項;(二)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三)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
2001年2月18日邯鄲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活動,健全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制度,保障和提高法規質量...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和《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的相關內容,決定廢止:...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並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第十條【會前意見建議聽取】省...
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時,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四章規定的有關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因第一款第三項制定的政府規章實施滿2年需要繼續實施政府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沒有...
《石家莊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已經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2017年6月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石家莊...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經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頒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範性檔案。本條例所稱地方性法規案,是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提案權人依照法定許可權和...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五章 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同意主任會議提請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的議案。決定,在《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增加“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已經成熟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也可以一次審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圍繞貫徹落實省委八屆五次會議精神,按照省委批准的關於《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對...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常務委 員會舉行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規定...
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名稱,可以採用條例、辦法、規定、規則等。第二章 地方立法許可權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一)本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的事項;(二)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三)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
(2018年2月11日滄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地方性法規以及其他...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地方立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的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的規定,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
(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若干規定修訂公告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石家莊市市區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石家莊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的決定》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石家莊市行政執法條例〉...
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行政執法信息,並進行動態調整;現場執法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結果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