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法制委員會承擔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授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參與法制委員會工作的常委會委員,從即日起至明年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產生統一審議機構之前,承擔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的工作。統一審議時,由省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項目建議書,連同地方性法規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項目建議書應當載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省...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指導或組織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工作。地方性法規可以由提案人自行起草,也可以委託其它組織或者公民起草。第十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包括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交由提案機關...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石家莊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的決定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石家莊市制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職權。其主辦部門是省政府法制機構。。省政府法制機構在制定法規草案和規章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一)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
第五條 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注:94年12月22日第十二條被修改過)第二章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提出 編輯...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
第九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建議項目,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進行研究,提出本屆五年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劃建議草案,經協調、論證後,由常務委員會...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
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決議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04.03 實施時間 1998.04.03 ...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舉行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一個半月前,應當將該草案及有關資料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由法制工作機構徵詢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省人民...
2002年1月20日唐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地方立法活動,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
2000年7月28日經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承擔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工作的決定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0.07.28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結合我省實際,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在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之前,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承擔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的工作。授權...
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
第一條 為了規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活動(以下簡稱執法檢查),提高執法檢查監督的實效,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人民...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從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之前,授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的工作...
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於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發展歷史 2024年4月22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
1985年10月3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85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號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根據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同意主任會議提請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的議案。決定,在《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增加“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已經成熟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也可以一次審議通過”...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
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3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在省委領導下,開創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新...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同意主任會議《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和意見的報告》,並決定廢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規: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定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河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1985年10月3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
1992年2月15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