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法制委員會承擔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工作的決定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法制委員會承擔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工作的決定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法制委員會承擔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的規定,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八有關規定的意見》關於凡沒有設立統一審議機構的地方,“從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舉行代表大會會議之前,上述地方可以由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一個機構在此期間承擔統一審議的工作”的要求,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
一、授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參與法制委員會工作的常委會委員,從即日起至2001年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產生統一審議機構之前,承擔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的工作。統一審議時,由省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負責召集並主持。
二、授權期間的統一審議程式:一審前由有關委員會負責,法制委員會參與;一審後直至法規通過、公布,由法制委員會負責,有關委員會參與。一審前,有關委員會對提前常委會審議的法規案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向主任會議提出意見;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提出審查修改意見,印發常委會會議。一審後,由法制委員會進行調研、論證、統一審議,並在二審時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有關委員會在一審後仍可對法規案提出修改意見。對於一次性通過的法規案,由有關委員會協助法制委員會按程式辦理,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由法制委員會提出並向常委會會議報告。對三個較大市的報批法規和六個自治縣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審查工作,按原定分工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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