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由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外文名: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Hebei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some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13年9月27日
檔案來源,發布背景,主要內容,

檔案來源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7號公告公布 根據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6號公布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發布背景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圍繞貫徹落實省委八屆五次會議精神,按照省委批准的關於《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對地方性法規和立法工作進行全面審視和梳理的實施方案》的要求,經對我省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審視和梳理,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規:

主要內容

《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刪除第二十九條。
《河北省水文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或者經其審查”和第二款。
《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刪除第四十三條中的“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刪除第十四條第四款。
《河北省漁業條例》
刪除第三十三條中的“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建設人工漁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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