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一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一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7.22
  • 實施時間:2004.07.22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7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2日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廢止以主任會議名義提請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議案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實施主體情況》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廢止《河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34件地方性法規中的82項行政許可規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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