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1.09
  • 實施時間:2005.01.09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5年1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月9日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實施主體情況》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22件地方性法規中的36項行政許可規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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