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

2004年10月22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0.26
  • 實施時間:2004.11.10
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0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停止執行以下8件地方性法規中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規定:
一、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
1.第九條第一款有關“其他組織設立法律援助組織,應當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規定;
二、江蘇省郵政條例
2.第三十條第(五)項有關“製作、經營集郵品應經省郵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規定;
三、江蘇省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條例
3.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有關“從事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員的資格認可”的規定;
四、江蘇省海岸帶管理條例
4.第二十一條有關“海岸帶基本建設項目之外的開發利用項目應經海岸帶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許可”的規定;
五、江蘇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
5.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關於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與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規定;
6.第十二條關於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演出許可證”、“個人演出許可證”的規定;
7.第十五條第一款有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臨時經營演出許可證”的規定;
8.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有關“交納管理費”的規定;
六、江蘇省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
9.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有關“設立書報刊出租單位應經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規定;
10.第十三條有關“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單位出版物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經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規定;
七、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
11.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應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規定;
12.第十九條有關“生產消毒、衛生用殺蟲藥劑和器械、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材、衛生用品、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產品的衛生許可”的規定;
八、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
13.第十三條有關“用人單位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廣告應經人才流動機構事前審批”的規定。
本決定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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