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

2004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本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2.01
  • 實施時間:2004.12.01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4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2月1日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以下5件地方性法規中的1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1.第22條第1款(三)項有關“出版物零售業務單位管理人員上崗資格”的規定;
2.第23條第2款、第3款、第35條有關“外地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本市從事發行業務審批及年檢”的規定;
3.第31條有關“開辦出版物批發、零售市場批准”的規定;
4.第32條有關“舉辦出版物展覽、展銷、訂貨會等活動的批准”的規定;
5.第33條、第4O條有關“發行境外出版物審核批准”的規定;
二、《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6.第12條(一)項、第13條(一)項、第28條(一)項、第32條、第33條(三)項、第33條(四)項有關“音像製品發行許可”的規定;
7.第14條第1款、第32條有關“從事音像製品進口業務或者從事進口音像製品出版業務批准”的規定;
8.第14條第2款有關“進口音像製品或者與境外合作製作音像製品內容審查”的規定;
9.第17條、第32條有關“音像製品批發業務審批”的規定;
10.第20條第1款、第32條有關“錄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審批”的規定;
11.第20條第2款、第32條有關“錄音製品零售、出租業務審批”的規定;
12.第 27條第1款有關“舉辦國內音像製品批發訂貨會、展覽、展銷活動審批”的規定;
13.第27條第2款有關“舉辦國際性音像製品展覽、展銷活動審批”的規定;
三、《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14.第14條、第21條(一)項有關“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的人員上崗許可”的規定;
四、《北京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15.第18條(三)項有關“從事職業介紹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的規定;
五、《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
16.第18條有關“國家秘密載體準印許可”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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