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在2004.05.27由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5.27
  • 實施時間:2004.05.27
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告施行。
2004年5月27日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以下34件地方性法規中的6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一、《北京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
1、第17條第2款有關“開鑿自備井竣工驗收”的規定;
二、《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
2、第22條、第33條有關“砍伐古樹名木批准”的規定;
三、《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3、第9條(三)項、(四)項、第10條(五)項、第11條第2款、第13條(十)項、第15條(三)項、第26條第1款、第27條(三)項、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2款、第34條有關“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考核”的規定;
4、第10條(二)項、(三)項、第24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有關“出租汽車經營開業許可”的規定;
5、第10條(五)項、第11條第2款、第26條第1款、第28條有關“核發出租汽車乘務員服務證”的規定;
6、第11條第1款有關“出租汽車更新車輛核准”的規定;
7、第13條(八)項、第27條(五)項有關“出租汽車經營者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培訓上崗”的規定;
8、第23條(一)項、第26條第1款、第32條第2款、第33條第2款有關“出租汽車營業站調度員考核上崗”的規定;
四、《北京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9、第9條(六)項、第40條第2款有關“外省市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市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審批”的規定;
10、第22條(三)項、第44條(二)項有關“零擔貨物運輸線路批准”的規定;
11、第33條、第46條(六)項有關“交通事故中損壞車輛維修企業的認定”的規定;
12、第35條有關“單位自行對汽車大修、二級維護的批准”的規定;
13、第39條(五)項、第47條(四)項有關“貨物配載經營線路核定”的規定;
五、《北京市實施辦法》
14、第12條有關“節能評估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
15、第19條有關“節能檢測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
六、《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
16、第25條第1款、第54條有關“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架空索道、纜車、大型遊樂場的設備、設施的安全許可證”的規定;
17、第25條第1款、第54條有關“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架空索道、纜車、大型遊樂場的設備、設施的運營許可”的規定;
18、第26條第2款有關“飯店、旅遊區(點)中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認定”的規定;
19、第36條第1款、第58條有關“旅遊涉外接待合格證”的規定;
20、第36條第1款、第58條有關“旅遊住宿單位涉外安全合格證”的規定;
21、第38條第1款、第48條、第58條有關“飯店管理公司設立批准”的規定;
22、第39條、第56條、第59條有關“旅遊區(點)等級評定”的規定;
23、第40條、第58條有關“新建旅遊區(點)開業驗收”的規定;
24、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56條、第59條有關“旅遊定點單位資格審核”的規定;
七、《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25、第20條第1款、第33條有關“密雲水庫網箱養魚批准”的規定;
八、《北京市農作物種子條例》
26、第29條有關“種子交易市場、種子交易會登記證”的規定;
九、《北京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27、第17條、第31條有關“開鑿機井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
十、《北京市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
28、第26條有關“出版物批發前送審”的規定;
29、第30條有關“出版物託運或者提取證明”的規定;
十一、《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30、第23條、第24條、第25條(一)項、第31條(一)項、第32條有關“錄像放映業務審批”的規定;
十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
31、第14條第3款、第18條、第22條、第25條第3款、第28條、第37條有關“外來人員就業證”的規定;
32、第15條第1款、第2款、第28條、第35條(二)項、第36條第1款(一)項、第2款有關“向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出租房屋租賃許可證”的規定;
33、第15條第1款、第2款、第28條、第36條第1款(一)項、(三)項、(四)項、第2款有關“向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出租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的規定;
十三、《北京市小公共汽車管理條例》
34、第10條(二)項、第11條、第14條(十)項、(十一)項、第15條(二)項、第21條、第23條第1款、第24條、第25條、第26條有關“核發小公共汽車駕駛員準駕證、乘務員服務證”的規定;
35、第11條、第20條第1款、第21條有關“小公共汽車經營開業許可”的規定;
36、第12條、第22條有關“小公共汽車增加、減少車輛核准”的規定;
37、第12條有關“小公共汽車更新車輛核准”的規定;
38、第12條有關“小公共汽車經營者停運、歇業批准”的規定;
十四、《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
39、第17條、第35條、第37條有關“技術經紀人員資格”的規定;
十五、《北京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40、第11條第2款、第32條有關“新建單位籌建期間招聘人員批准”的規定;
十六、《北京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41、第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有關“農業機械經營資格”的規定;
42、第19條、第20條、第34條有關“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等級認定”的規定;
十七、《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43、第17條第1款、第28條(一)項有關“刊播人才招聘洽談會啟事批准”的規定;
十八、《北京市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
44、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37條(二)項、第43條有關“興建市場登記註冊”的規定;
十九、《北京市體育設施管理條例》
45、第21條、第24條(八)項有關“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場地專業技術人員考核上崗”的規定;
二十、《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46、第40條有關“市屬單位保管的國家二級、三級文物藏品到外省市展覽的批准”的規定;
47、第40條有關“市屬單位保管的國家一級文物藏品到外省市展覽的批准”的規定;
二十一、《北京市消防條例》
48、第19條有關“消防設施施工單位資質審定”的規定;
49、第27條第3款有關“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從業人員上崗證”的規定;
50、第29條、第50條第1款(二)項、第2款、第3款有關“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批准”的規定;
二十二、《北京市實施辦法》
51、第10條有關“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的規定;
二十三、《北京市實施辦法》
52、第11條第2款、第25條有關“賓館飯店和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食品衛生檢驗人員資格認證”的規定;
二十四、《北京市圖書館條例》
53、第19條第1款有關“圖書館業務人員考核上崗”的規定;
二十五、《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
54、第16條有關“學前教育任職資格”的規定;
55、第16條有關“學前教育機構中其他人員的從業資格”的規定;
二十六、《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
56、第23條有關“殯葬用品生產、經營許可”的規定;
二十七、《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57、第9條、第27條有關“特殊產品售前報檢”的規定;
二十八、《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
58、第4條(四)項、第13條(二)項有關“企業建設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規定;
59、第9條第2款(七)項有關“勞動保護裝置鑑定”的規定;
二十九、《北京市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條例》
60、第19條有關“改建設立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批准”的規定;
三十、《北京市農民負擔管理條例》
61、第7條第1款有關“管理費超過村提留40%批准”的規定;
62、第14條、第30條有關“向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資項目的設定和範圍批准”的規定;
三十一、《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
63、第31條有關“國有清真食品經營網點撤銷、合併或改變服務方向審批”的規定;
三十二、《北京市實施辦法》
64、第8條第3款、第21條第1款(二)項有關“人工魚池填塘造地批准”的規定;
三十三、《北京市實施若干規定》
65、第15條有關“建網保密審查使用許可”的規定;
三十四、《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66、第38條有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取執照費”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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