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停止執行石家莊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處罰和修改相關條款的決定

2004年8月27日石家莊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停止執行石家莊市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處罰和修改相關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0.11
  • 實施時間:2004.10.11
經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2004年10月11日
石家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關於清理石家莊市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事項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清理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事項,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舉措和實際步驟,對於健全法制,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具有重要意義。會議同意這個報告和報告提出的清理結果。為此,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決定如下:
一、停止執行《石家莊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設定的對集貿市場內自建的永久性的經營設施的改建、拆除,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行政許可及相關處罰。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單位和個人經批准在集貿市場內自建的永久性的經營設施,只準用於經營,不準改作它用”。將第36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批准將集貿市場內自建的永久性經營設施改作它用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可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營業執照”。
二、停止執行《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設定的對單位和個人進行美術、書法、攝影、雕塑作品、美術裝璜經營活動,須經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和收售、展銷、拍賣須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行政許可。刪除第二十六條。
三、停止執行《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設定的對舉辦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須經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社會力量辦校審批手續的行政許可。刪除第二十七條。
四、停止執行《石家莊市市區供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設定的經營洗車、建築物清洗保潔等行業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營洗車、建築物清洗保潔等行業的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使用節水器具和設備”。
五、停止執行《石家莊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設定的對經營集郵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到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及相關處罰。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經營集郵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集郵業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沒收有關物品”。
六、停止執行《石家莊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設定的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經縣級以上民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行政許可。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以上決定一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再據以對相應法規作出修改,並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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