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4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4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等4件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2.22
- 實施時間:2005.01.01
由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11月24日制定,並經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12月1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
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停止執行以下4件地方性法規中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規定:
一、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第八條有關“購置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必須經過批准”的規定;
2、第十條第二款有關“外地機動車輛、駕駛員駐本市行駛、駕駛超過三個月的,必須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規定;
3、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單位、個人需臨時占用停車場(庫)為非停車之用的,應當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規定;
二、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4、第二十一條有關“超重車、鐵輪車、履帶車因特殊情況必須通過城市道路的,應當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的規定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超重車、鐵輪車、履帶車輛的通行審批;
5、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有關“裝載超重、超高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輛過橋涵時,應當事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或消防)管理部門申報”的規定中,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輛過橋涵的審批以及公安交通(或消防)管理部門對裝載超重、超高大件的機動車輛過橋涵的審批;
6、第四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和第五章城市防汛設施管理中有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排水和防汛設施建設的行政許可的規定;
7、第四十一條有關“新建、改建道路照明設施,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的規定;
8、第四十三條有關“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維修和管理的,必須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規定;
三、蘇州市有線電視條例
9、第八條有關“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資質認可”的規定;
四、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0、第十條第三款有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拆遷上崗證”的規定。
本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