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關於我省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關於我省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2、河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1985年10月3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關於我省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和《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的相關內容,決定廢止: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省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198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河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1985年10月3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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