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主任會議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主任會議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

附屬檔案:1992年底以前頒布的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規目錄(23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主任會議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2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同意主任會議《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和意見的報告》,並決定廢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規: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和《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修正本)》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4.石家莊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附1: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和意見的報告
1993年12月20日在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政法委員會
政法委員會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向常委會作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和意見的報告。
一、清理情況
為了適應我省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地方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從今年(1993年)9月至12月期間,對我省1992年底以前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8月初,省人大常委會發出了《關於認真組織落實〈清理地方性法規實施方案〉的通知》,對清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8月12日,在“全省立法工作座談會”上,對清理範圍、方法步驟和組織領導等問題作了全面安排,為使清理工作有組織、有領導、按計畫、按要求地順利展開,成立了省清理地方性法規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達了清理地方性法規任務。有清理任務的部門也相繼成立了領導小組或辦公室。各有關部門按照清理方案提出的原則要求,即是否符合黨的十四大精神,是否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是否適應我省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對自己負責清理的法規,逐件、逐條、逐款地進行了分析研究,並提出了處理意見。這次清理工作,不僅依靠了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部門,而且按照誰起草誰清理的原則,組織了43個部門和單位進行這項工作。在各單位清理的基礎上,根據省清理法規領導小組研究的意見,寫出了清理報告。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這次會議審議。
二、清理結果
據統計,列入這次清理範圍的地方性法規共81件。其中,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69件,批准石家莊市和唐山市的6件,批准自治縣的6件。清理的結果是:繼續有效的54件,需要廢止的4件,繼續有效但需作部分修改的23件(見附屬檔案)。
三、處理意見
1.對需要廢止的4件地方性法規,建議省人大常委會作出廢止決定。
這4件法規分別屬於以下兩種情況:
(1)已有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但沒有及時宣布廢止的法規1件,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該條例已被後來制定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所代替,經過這次清理,應予廢止。
(2)已經停止施行的3件。《石家莊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1985年頒布施行的,1987年作了修改並重新頒布後,應當執行修改後的新文本,廢止舊文本。《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均屬這一類情況,應當廢止。
2.對繼續有效但需作部分修改的23件地方性法規,建議由原起草單位組織力量提出修正草案,依照法定程式抓緊辦理,爭取1994年基本完成修訂任務。這23個法規分別屬於以下四種情況:
(1)國家法律頒布後,需作相應修改的6件。《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是1989年頒布施行的,1992年國家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國家法律頒布之後,地方性法規如同國家法律不一致,理應作相應的修正。其他5件法規:《河北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河北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河北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河北省婦女兒童保護條例》、《河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也都屬於這類情況,需要修正。
(2)需根據修改後的國家法律作相應修改的2件。《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是1989年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鑒於憲法已將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的情況,我省的選舉實施細則,也應作相應的修改。《河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也應根據修改後的國家法律作相應的修改。
(3)原施行時間較長,情況變化較大需作補充修改的10件。《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自1984年6月12日頒布施行,至今已近十年,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完善,需要充實一些新的內容。其他9件法規:《河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河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試行)》、《河北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例(試行)》、《河北省普及義務教育條例》、《河北省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河北省公路管理條例》、《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河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也應根據變化了的情況作相應修改。
(4)因行政區劃變更需作補充完善的5件。《石家莊市國家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因地市合併後適用範圍需要相應擴大,有必要作一些補充。其餘4件法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部分修改〈石家莊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石家莊市市區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石家莊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的決定》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石家莊市行政執法條例〉的決定》,以及它們所附的條例,都屬於這一類,應當作一些補充規定,以使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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