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
- 頒布時間:2004年0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3月25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04年3月25日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4年1月24日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關於《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各界徵求關於《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的意見。請您將有關意見和建議於...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於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議事規則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檔案來源】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目錄 第...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時間的決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新一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通知》要求,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為779名,125...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
第一條 為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活動,保障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的規定,科學、民主議事決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河北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
第一條 為了規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時間 2010年7月30日 類別 地方法規 所屬地區 河北省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議程;或者先交常委會有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議程。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暫行辦法》,任免我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十條 ...
1989年6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統計檢查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的決定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4.12.22 實施時間 1994.12.22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同意主任會議提請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程》第十二條...
(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
《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秦皇島市人民代表發布的會議事規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和議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
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規則內容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議事規則是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對食品安全委員會進行的規範議事規則(試行)一、總則 (一)為規範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工作制度,明確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的主要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
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3.04.28 實施時間 1983.04.28 一、為加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
規則全文 (2017年9月5日市十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第二條 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市人大代表中產生,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法制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第三條 法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 對提請市...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14.05.30 實施時間 2014.05.30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已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5月30...
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河北省實施《中...
前條所列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發布於2001-11-21。【發布單位】803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8號)《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已經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1年11...
一、授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參與法制委員會工作的常委會委員,從即日起至明年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產生統一審議機構之前,承擔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的工作。統一審議時,由省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負責召集並主持。...
地方性法規和公告,應當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該市、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及報紙上全文刊登。第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法規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法規文本及說明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