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工作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工作的決定

2000年6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6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八條有關規定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從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之前,授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的工作。此期間統一審議的程式和辦法,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