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辦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2005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辦法》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辦法監督辦法 編輯 語音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經濟工作監督,促進自治區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條例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自治區本級預算辦法是2000年8月3日在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起草的。於2000年10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和建設,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1995年4月5日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一)執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二)執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地方性法規的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
(2018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預算審查監督行為,強化對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增強預算審查監督實效,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2020年9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有效防範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引導地方金融高質量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26日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條例》,對於規範和促進自治區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工作,加強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促進法律法規的有效...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國家有關法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聽取和審查本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及相關報告,提出建議和意見,並檢查監督其執行情況;必要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盟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
加強價格監督檢查是政府巨觀經濟調控和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於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出台後,自治區於2000年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在加強和改進價格調控...
(1991年12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
根據2020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耕地保養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決議,應當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內蒙古日報》上以蒙、漢兩種文字公布。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報請...
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7年8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
為保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密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辦法...
2004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
第八條 內蒙古自治區自治條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起草委員會負責草擬。單行條例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織草擬。第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的,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8日公布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自治區、盟、行政區、自治區轄市、旗、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自治區轄市的區、蘇木、嘎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
第三條 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年度立法計畫報送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條例》經2022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發展歷史 2022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重要經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檔案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使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科學化、規範化,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13年6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第一章 總則 一、第十二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2018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企業各種...
(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三)》,現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辦理辦法》在2004.05.27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