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條例》經2022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7月28日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2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條例》。[1]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重要經濟目標,是指維繫國家或者地區經濟命脈、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對國計民生、戰爭潛力、維持城市基本運轉和經濟恢復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資源和設施。
本條例所稱防護,是指為保證戰時重要經濟目標基本功能正常運轉而採取的加固、備份、禁止、轉移、地下化、隱蔽偽裝、信息網路防護、搶險搶修等一系列應對措施。
第三條 重要經濟目標實行分類分級防護和目錄管理制度。
按照性質、作用和防護需要等因素,重要經濟目標分為水電氣暖、石油化工、交通物流、科研製造、信息通信、金融商貿等類別。
按照戰略地位、經濟效益、社會影響等因素,重要經濟目標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個等級。
國家對類別和等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重點、平戰結合、綜合防護的原則,有效履行戰時防空、平時服務、應急支援的職能使命。
第五條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共同管理,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軍政共管、部門監督、屬地管理、行業指導、單位落實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防護有關經費按照國家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防護費用。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相關工作。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義務。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
(二)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檢查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編制防護建設規劃,制定防護方案,落實防護建設,組織應急支援,開展防護宣傳、教育和防護專業隊伍組建、訓練演練等工作;
(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新建重要經濟目標和已建成的重要經濟目標改建、擴建、維修的防護設施建設情況組織驗收;
(四)會同統計部門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統計調查;
(五)戰時組織支援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消除空襲後果行動;
(六)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交辦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工作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相關立項審批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
(二)按照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投資項目;
(三)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交辦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工作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要經濟目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專項規劃和審批重大項目時,統籌安排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
(二)指導、檢查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編制防護建設規劃,制定防護方案,落實防護建設,開展防護宣傳、教育和防護專業隊伍組建、訓練演練等工作;
(三)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交辦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工作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編制本單位建設規劃時應當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規劃,明確具體防護工作任務;
(二)編制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成立防護指揮機構,落實防護專管人員,負責戰時防空、平時防護和應急支援的組織實施,加強指揮場所建設,配置指揮保障設施設備,戰時結合實際開設地下指揮場所;
(四)組織開展防護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組建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專業隊伍並進行訓練演練;
(五)採取綜合防護措施,加強信息網路防護建設;
(六)制定防護物資儲備目錄,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措施,儲備專用的防護物資、裝備、器材;
(七)戰時組織本單位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行動和消除空襲後果行動;
(八)承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交辦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工作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重要經濟目標目錄管理規定,明確重要經濟目標分類分級標準和防護標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批准執行。
第十三條 特級、一級重要經濟目標的確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批准。
二級、三級重要經濟目標的確定,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擬定,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批准,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由編制單位組織技術評審,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特級、一級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二級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方案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三級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方案報旗縣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十五條 新建重要經濟目標應當按照防護標準落實防護措施,將建設項目和防護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已建成的重要經濟目標改建、擴建、維修的,應當按照先核心、後重點、再外圍的原則,區分輕重緩急,落實防護措施。
第十六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的防空襲臨戰準備工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指揮部下達的防空襲命令組織實施。
重要經濟目標遭空襲時,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防空指揮部報告情況,並按照防護方案組織力量消除空襲後果,及時恢復正常運轉。
第十七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當配合人民政府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組建的防護專業隊伍,應當承擔目標防護、疏散隱蔽、消除空襲後果等任務,按照信息通信、偽裝防護、搶險搶修、消防防化等類別進行編組,或者結合實際編組。
編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專業隊伍的人員,應當依法參加防護救援行動以及相關的訓練演練。防護人員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在其參加防護救援行動及訓練演練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防護人員的誤工補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重要經濟目標統計調查可以採用普查、核查和專項調查等方式進行。
開展重要經濟目標統計調查工作所涉及的統計調查對象,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重要經濟目標統計調查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蒐集、報送統計調查資料,不得偽造、篡改、毀損統計調查資料,不得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及資料的秘密。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拆除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設施。確需改變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實施。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對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的科學研究,鼓勵開發、套用先進的防護裝備和技術。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維修重要經濟目標未按照防護標準落實防護措施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