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條例》,是為了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邊疆穩固、社會安定、人民安寧,守好祖國北大門、首都護城河,更好服務於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號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條例》,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1日

條例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條例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邊疆穩固、社會安定、人民安寧,守好祖國北大門、首都護城河,更好服務於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牢牢把握黨中央對內蒙古的戰略定位,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守住安全發展底線,構建與新發展格局相適應的新安全格局,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
第四條 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加快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夯實基層基礎,有效防範化解風險,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維護自治區民族團結、社會和諧、邊疆穩固的良好局面,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內蒙古、法治內蒙古,守衛祖國邊疆安全。
第五條 自治區建立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部署、指導推動、督促落實等各項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工作。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做好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應當加強與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同聯動,推動信息共享、共保聯治,促進邊疆穩固、社會安定、人民安寧。
第二章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第九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堅定維護國家政權安全、制度安全、意識形態安全,捍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
第十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堅決抵制和依法追究一切否定、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言論和行為。
第十一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間諜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二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嚴厲懲治恐怖活動。
第十三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做好國家安全風險研判、防控協同、防範化解工作,不斷提升防範化解政治安全風險的能力。
第十五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深入實施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加強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世界觀和方法論研究,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
第十六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全面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堅持主管主辦和屬地管理原則,加強意識形態陣地建設和管理,掌握意識形態工作主導權。
第十七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統籌推進文明培育、文明實踐、文明創建,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
第十八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加強全媒體傳播體系建設,創新話語表達方式,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主題宣傳教育活動,選樹先進典型人物,宣傳先進典型事跡,全景式展現內蒙古新成就,鞏固壯大奮進新時代的主流思想輿論。
第十九條 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應當加強網路安全管理,推進網路綜合治理體系建設,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深化網路生態治理,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三章 維護公共安全
第二十條 維護公共安全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提升應急治理能力,加強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加強源頭管控,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領域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落實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為重點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重點行業、領域監督檢查,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對危險化學品、煤礦、非煤礦山、金屬冶煉、消防、交通運輸和漁業船舶、建築施工、城鎮燃氣、經營性自建房、特種設備等行業領域實施專項整治,對危爆物品等行業實施全流程、全環節、全要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強化監測預警、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職責,改善疾病控制基礎條件,強化基層公共衛生體系建設,落實醫療機構公共衛生責任,創新醫防協同機制,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處置機制,健全醫療救治、科技支撐、物資保障體系,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基層消防力量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及周邊安全綜合治理和聯防聯動工作機制,及時了解、掌握安全狀況,解決突出問題,保障師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新型城鎮化、鄉村振興和區域協同發展等戰略,統籌構建跨盟市區域災害監測預警、應急物資儲備、聯合應急救援、恢復重建等體系,完善自然災害高風險地區、重點城市群區域協調聯動機制,提高災害聯防聯控和協同回響能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突發事件進行及時、客觀、真實報導,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普及宣傳。
第四章 加強社會治理
第三十條 加強社會治理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的原則,完善平安體系建設,提升治理效能,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事關民眾切身利益,可能造成影響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項目、重大活動等進行事前風險評估,預防和減少因決策不當引發的社會矛盾。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作出的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根據情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十二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平台,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風險管理和防範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人員密集場所的治安管理,並進行風險評估和等級劃分,統籌各種安保維穩力量,督促落實治安、消防等安全防範措施,依據規範標準安裝必要的物防和技防設施。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旅館、出租房屋、機動車改裝、娛樂服務、寄遞物流等重點行業治安管理工作,嚴格槍枝彈藥、管制器具、危爆物品等重點管控,對社會治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依法打擊涉黑涉惡、黃賭毒、涉槍涉爆以及傳銷、養老、電信網路詐欺等違法犯罪行為,整治網路黑灰產業,常態化開展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外事、教育、科學技術、民政、司法行政、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移民管理等部門建立協調工作機制,依法開展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治理。
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機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吸毒人員、易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患者、流浪乞討人員的教育、管理、矯治和服務工作,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第三十七條 加強社會治理應當堅持黨建引領,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基層民主協商制度,提升基層常態化治理能力,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第三十八條 加強社會治理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按照預防為主、調解優先的原則,促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形成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加強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領域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最佳化完善醫患糾紛、勞動人事爭議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消費糾紛、物業服務糾紛、婚戀家事糾紛等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第三十九條 加強社會治理應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引導民眾依法依規理性有序表達利益訴求;深化發展“浦江經驗”,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完善信訪工作機制,實行信訪代辦制,及時回應解決信訪訴求,深化信訪積案有效化解,依法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加強社會治理應當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社會心理疏導、危機干預機制,開展社會心態監測、心理健康指導、心理諮詢服務等活動,加強社會心理問題的疏導排查和防範化解,預防和減少個人極端事件的發生,培育自尊自信、包容友善、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第四十一條 加強社會治理應當促進機會平等,鼓勵勤勞致富,引導公眾樹立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理念,推動全社會形成幹事創業良好氛圍。
第四十二條 加強社會治理應當科學劃分綜合格線和專屬格線,合理配置格線員,健全格線員安全管理權責清單與薪酬保障機制,完善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台,實現多網融合、一網統籌。
第四十三條 加強社會治理應當統籌推進各類系統平台和套用終端建設,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社會治理數位化、智慧型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推進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宣傳,倡導移風易俗,推動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五章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
第四十五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引導各族民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手足相親、守望相助,共同守衛祖國邊疆,共同創造美好生活,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
第四十六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增強各族民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第四十七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以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根本,做到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作為各民族最高利益,堅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履行平等義務,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四十八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以加強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為基礎,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會教育全過程,深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理論與實踐研究,增強教育實效性,引導各族民眾牢固樹立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構築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第四十九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全面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確保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不斷提高各族民眾科學文化素質。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學習和使用,積極推進各民族學生同校共班。
第五十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貫徹落實到自治區歷史文化宣傳教育、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城市標誌性建築建設、旅遊景觀陳列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樹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
第五十一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加強革命歷史遺址和文物的保護,充分挖掘歷史文化資源,打造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守望相助、共同弘揚蒙古馬精神和“三北精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基本內容的“北疆文化”品牌。
第五十二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傳承、傳播,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繼承中發展,在發展中繼承,促進各民族文化傳承保護和創新交融。
第五十三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聯通國內國際雙循環,深入落實新時代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重大區域戰略,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推動自治區現代化建設。
第五十四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推動創建活動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蘇木鄉鎮、進學校、進連隊、進宗教活動場所、進網路等各領域,有形有感有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五十五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統籌城鄉建設布局規劃和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加強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建設,把民族團結作為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完善各族民眾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
第五十六條 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應當弘揚法治精神,增強各族民眾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依法保障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務,依法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糾紛,確保民族事務治理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第六章 合力強邊固防
第五十七條 合力強邊固防應當堅持政治安邊、富民興邊、科技控邊、依法治邊的原則,構建與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相適應的強大、穩固、現代的治邊格局。
第五十八條 合力強邊固防應當強化統籌協調,完善黨政軍警民合力治邊機制,堅持分類指導、分級管理,推動改革創新,搞好齊抓共管,著力提質增效,提升強邊固防綜合能力。
第五十九條 合力強邊固防應當建立健全邊防工作運行長效機制、邊境維穩工作運行機制、安全風險共同防範機制和突發事件預警、聯合處置與應對機制,創新管控理念,改進執勤手段,配備符合任務特點的裝備系統,提升查緝和監控防範能力。
第六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政策,深入推進興邊富民行動,加強邊境地區建設,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發展,支持特色產業,推進邊境地區繁榮發展、邊民團結幸福、邊防安全穩固。
鼓勵引導各族民眾關心、支持邊防事業發展,參與邊防事業建設。
第六十一條 沿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興邊富民中心城鎮建設,縮小邊境地區與其他地區發展差距,提高抵邊一線城鎮產業支撐和人口集聚能力,推動形成邊防沿線農牧民聚居點,吸引更多的人到邊境地區置業安居、守邊戍邊。
第六十二條 沿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邊防資源配置,推進軍地一體化綜合管控體系建設,部署開展沿邊地區開發開放、守邊固邊、興邊富民等活動,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六十三條 沿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守邊固邊和促進邊境地區發展工程,加強邊境城鎮軍地一體化建設,構建布局合理、項目齊全、功能完備、資源共享的基礎設施體系,完善邊境地區水電路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產業平台設施。
第六十四條 沿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口岸建設,最佳化口岸布局調整,按照因地制宜、有效封閉、有利管理、保證安全的原則,會同口岸所在地移民管理機構科學劃定口岸限定區域,推進口岸智慧型化防控體系升級,定期更新完善智慧邊防系統,打造人防、物防、技防有機融合的預警防控機制,實施有效管理。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協同海關、移民管理等口岸查驗機構加強口岸風險的預警防範,配合做好打擊走私、防範非法出入境、防控衛生疫情、管控危險貨物等口岸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章 加強國防動員
第六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國防動員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防動員的有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旗縣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指導下,完成相應的國防動員任務。
第六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體系,定期組織潛力普查,加大新興領域重點潛力現場實地核查力度,動態更新重點潛力資源名錄庫,推動潛力轉化運用。
第六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兵役登記和預備役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並明確其規模、專業和具體任務。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按照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明確的任務,擔負國防勤務,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七十條 交通運輸、人民防空、郵政、網路通信、無線電、醫藥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生物安全、工程建築、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電力供應、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依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人員精幹、應急有效的原則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組織訓練、演練。
第七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防動員指揮、防空陣地、人員掩蔽、疏散地域和物資儲備工程設施建設;完善能源、裝備製造、化工、交通設施、油氣管網、網路通信、水利設施、電力設施等重要經濟目標防護體系建設,提高戰時抗毀能力。
第七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根據戰時醫療衛生動員需求,組建醫療救護、疾病控制等專業隊伍,組織有關醫療衛生人員戰場救護知識學習和技能培訓,依據醫療衛生動員計畫和實施預案進行演練,按照要求參加國防動員綜合性演練和專項演練。
第七十三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依法完成國防動員任務。鼓勵公民和組織為國防動員活動提供資金、物資等支持。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邊境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和基礎設施建設投入。
第七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強化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堅守底線思維,強化制度機制建設,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及時研究部署,細化具體舉措,提高防範化解重大風險能力,統籌做好本地區、本系統、本領域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相關工作。
第七十七條 自治區鼓勵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促進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出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人員和復轉退軍人紮根邊防、建設邊疆優待政策措施;鼓勵赴邊就業創業,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相關稅收、用地保障、金融等優惠,推進興邊富民與守邊固邊協同發展。
第七十九條 沿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好各項邊民補助和護邊員補助、社會保險等政策,加強護邊員隊伍建設和管理,發揮邊民和護邊員的守邊護邊作用。
第八十條 沿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促進生育、養育、教育支持政策,實施生育津補貼制度,出台養老服務、教育助學、就業扶持優待等措施,解決戍邊民警、邊防官兵贍養老人、子女教育、配偶就業和邊民生產生活等困難。
第八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服務評價指標體系,持續推出便民利企措施,不斷最佳化營商環境,吸引社會各界參加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工作。
第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增強各族民眾國家安全意識和素養,築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開展與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公益宣傳,並做好輿論宣傳引導。
第八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破壞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八十四條 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工作應當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績效考核體系。
第八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工作的監督。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時,對存在安全穩定隱患的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並督促其整改。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在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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