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辦法(試行)

1985年8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85年08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8月31日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保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密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規定,參與管理自治區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項。
第三條 自治區人大代表必須認真學習、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並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宣傳貫徹憲法和法律。
第四條 自治區人大代表要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主動了解各族人民普遍關心、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在舉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前,自治區人大代表要根據大會的議程就地進行調查研究,徵求人民的意見,為審議大會議題做好準備。
第六條 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自治區人大代表要宣傳貫徹大會的決議、決定,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人大代表要積極參加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或者委託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查和代表小組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 自治區人大代表有權通過原選舉單位或者所在地的人大常委會,了解實施憲法、法律以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方面的情況,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檢舉揭發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
第九條 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必須尊重自治區人大代表的權利,為他們行使職權提供方便,積極支持他們開展工作。
第十條 自治區人大常務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到基層工作時,要訪問所到地區、單位的自治區人大代表,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大常務會建立駐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接待自治區人大代表來訪制度。代表要求會見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時,辦公廳要及時給予安排。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每年至少組織自治區人大代表進行一次視察。在自治區直屬機關工作的代表,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在各地工作或者居住的代表,委託自治區轄市人大常委會和盟人大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組織有關代表進行專題座談,徵詢意見。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在起草地方性法規或組織專題調查活動時,可邀請熟悉有關專業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對於自治區人大代表的來信和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要及時轉辦,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答覆。對信訪中的重大問題,要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處理。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要及時給自治區人大代表傳送《會刊》等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託自治區轄市人大常委會和盟人大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在該地區的自治區人大代表開展活動。在各地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可以單獨編成人民代表小組,也可以與市、旗縣(市)、自治旗、市轄區的人大代表統一編組。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大代表在調離工作崗位或者本行政區域時,要報告原選舉單位,轉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備案。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活動所需經費,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編制預算,統一解決。
第二十條 本工作辦法自通過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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