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旁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辦法

《公民旁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2001年10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公告
為了進一步拓寬民主監督渠道,讓公民更多地了解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情況和自治區政治經濟生活中的重大事項,密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與人民民眾的聯繫,根據自治區實際情況,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於2001年9月25日通過了《公民旁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辦法》,現予公告。
公民旁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辦法
(2001年9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139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拓寬民主監督渠道,讓公民更多地了解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情況和自治區政治經濟生活中的重大事項,密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與人民民眾的聯繫,根據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依據本辦法可以自願旁聽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每次會議不超過15人。
第三條根據會議的議題,旁聽會議的公民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託各盟工作委員會、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或其它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
第四條被推薦旁聽會議的公民應持本人身份證和單位證明,在限定的時間內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報名登記,呼市地區以外的被推薦旁聽的公民,可用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名登記。
第五條旁聽會議的公民,需持旁聽證按照會議的要求旁聽常委會全體會議,不旁聽分組會議。
第六條旁聽會議的公民對本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可以用書面形式通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向人大常委會反映自己的意見、建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也可以召開座談會,了解公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公民旁聽會議期間的食宿、交通等費用自理。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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