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的決定在2007.04.03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4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4月03日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2007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的決定》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的決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7年4月3日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1995年4月5日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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