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是為了做好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04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4年7月1日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2004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根據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審查
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議案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是指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四條 代表和代表團提出議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重要形式。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提出議案的權利,有義務支持和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有關議案的決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國家機關和組織必須辦理或者實施。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六條 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名以上聯名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要求列入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第七條 代表議案涉及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事項;
(二)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的事項;
(三)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其他應當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中央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職權範圍的事項;
(三)設區的市、旗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五)其他不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九條 代表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關於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議案,應當附法規草案;不附法規草案的,應當說明立法的主要內容和法律依據。
第十條 代表提出議案必須一事一案,使用大會統一印製的專用紙。
第十一條 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過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署。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附議人審閱同意後,再簽名附議。
第十二條 少數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議案,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負責翻譯。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審查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負責對代表議案的審查和處理工作。
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上一屆常務委員會從本屆代表中提名,經本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預備會議通過,任期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四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期間設辦公室,在大會秘書處的領導下為議案審查委員會提供服務,承辦具體事務。
第十五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會議應當在議案截止時間後的兩天內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
議案審查委員會會議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始得舉行。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議案的審查處理意見,需經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同意。
第十六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審查情況,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分別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列入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建議交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
(三)建議不作為議案處理。
第十七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列席議案審查會議,列席會議的單位可以就代表議案的有關事宜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議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情況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列入本次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議案人和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如果提出議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堅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數,該項議案仍然有效。
第二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決定,並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審議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交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五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未能獲得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應當重新審議,並在常務委員會舉行下一次會議時再次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時,可以邀請提出議案的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也可以通過採取邀請代表參加立法調研、座談等方式,加強聯繫和溝通,聽取代表對議案處理的意見。
專門委員會應當認真採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出議案的代表的合理意見,對於切實可行的代表議案,應當建議列入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議程;對於暫時不能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建議列入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或者相關工作計畫。
第二十三條 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議案審議結果和處理意見的報告或者決議、決定,需要交自治區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具體實施的,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交付上述機關實施。實施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 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印發下一次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可以邀請提出議案的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代表改做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按照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對代表議案處理工作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要求和安排,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代表可以通過有組織的視察、調查、評議等活動,監督檢查代表議案的處理工作和實施情況。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提出有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議案的代表予以表彰。
第三十條 處理議案的單位對交辦的代表議案不處理、拖延處理或者敷衍塞責的,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人或者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議案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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