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規則。

2023年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2023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2023年4月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十三號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修訂版)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 最新版本:2023年3月29日(修訂批准)
修訂發布,規則全文,

修訂發布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十三號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於2023年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經2023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7日

規則全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0年3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0年6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9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的決議第二次修正 2023年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23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預備會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決定以下事項:
(一)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三)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召開前,代表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向大會秘書處書面請假。大會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積極發表意見,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提出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五)提出會議日程草案;
(六)決定列席人員名單;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議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旗縣區、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根據便於議事的原則,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六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第十八條 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通過會議日程;
(二)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三)決定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四)決定主席團和全體會議表決方式;
(五)討論選舉事項,提出會議選舉的辦法草案;
(六)決定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七)討論各項決議草案;
(八)討論、決定議案、質詢案、罷免案;
(九)需要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市有關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大會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辦事機構。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發言,但是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要時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和印發檔案,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需要,可以同時使用蒙古語言文字。
大會秘書處和有關代表團應當為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譯服務。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代表聯名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應當在主席團決定的提出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
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的,作為建議和意見處理,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
第二十七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進行審議、辦理。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審議、研究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辦理情況的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解決問題的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立法要旨及其說明。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單位、提議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的議案,由有關機關實施。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該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一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單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五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並答覆代表。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予以公開。
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辦理,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
第三十六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辦理並答覆。代表對辦理情況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重新辦理並答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將辦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第六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八條 各代表團應當將代表在審議各項報告中提出的意見,整理送交大會秘書處,由大會秘書處匯總向主席團報告,並對各項報告進行修改後,印發會議。
第三十九條 大會對各項報告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討論,由各代表團審議。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並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代表參加。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將本年度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預算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二條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七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書面聯名。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市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十人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推薦。
主席團應將全部人選交由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補選,其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草案,經主席團討論,交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市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對候選人提名、醞釀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過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候選人的得票數和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當選人由主席團公布。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被罷免,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八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二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分別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九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材料和情況。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十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的發言,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三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如果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採用舉手方式。罷免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一章 公 布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者通過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由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或者決議,由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由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經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及時在《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呼和浩特日報》以及呼和浩特人大網上刊載。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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