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是為了保障內蒙古自治區的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該規則首次於1995年9月15日發布,歷經2016年9月29日、2021年7月29日、2023年11月30日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1995年09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9月15日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1995年9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9月29日,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21年7月29日,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1月30日,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檔案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5年9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7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內蒙古自治區的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遇有特殊情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可以另行決定,並予以公布。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期,不少於兩天。
第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五條 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舉行日期;
(二)提出會議建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建議名單草案;
(四)提出會議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建議名單草案;
(五)提出會議日程草案;
(六)審議通過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並就代表變動情況予以公告;
(七)決定會議列席人員名單;
(八)決定代表團編組方案;
(九)組織代表廣泛聯繫選民和人民民眾,徵集意見,進行視察、調查,為會議提出審議議案以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好準備;
(十)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和建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期和建議審議的主要事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代表。
第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蘇木、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組成代表團;代表不足十人的,可以聯合組成代表團。代表團推選團長一人,副團長一至二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八條 各代表團在舉行預備會議前,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決定。
第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通過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三)決定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四)決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準備事項。
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主席團、全體會議的表決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一條 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十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列席會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會議審議的重大問題聽取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討論,有關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
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審議,也可以組織有關代表進行專題審議。
第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下設必要的工作機構。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應當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十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
大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第十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和印發檔案,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需要,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大會秘書處和有關代表團應當為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譯服務。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經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交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作出決定,並向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提出報告。
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的,作為建議和意見處理。
議案審查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關於議案審查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二條 議案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寫明提議案的理由及解決問題的辦法。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必須在主席團決定的截止時間內提出。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議案,需經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第二十三條 經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作出相應的決定,交有關機關實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大會閉會後的三個月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列入會議議程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也可以由大會全體會議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機關、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在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並抄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大會作的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審議。
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對工作報告的修改意見,起草相應的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財政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未設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匯報,由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本年度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大會全體會議,並將相應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選舉、罷免、辭職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草案,經主席團討論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旗長、副旗長,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
旗縣級出席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也可以推薦。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三十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旗長、縣長、市長、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旗長、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出席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三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旗長、副旗長,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席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候選人的推薦組織或者提名人應當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主席團成員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會議。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旗長、副旗長,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正式候選人,可以在會議選舉前同代表見面。見面的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三十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於確定的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按選舉辦法的規定,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選舉辦法規定的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經主席團確認後,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當選人由主席團發布公告。
第三十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第四十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席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以書面形式提出,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一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成調查委員會,由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原選區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罷免旗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旗縣級出席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旗長、副旗長,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四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以書面方式提出,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六條 質詢案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四十七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以前,提出質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材料和情況。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它的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一條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言。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提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臨時要求發言的,必須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
第五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三條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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