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在2010年12月20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外文名: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20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在2010年12月20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在2010年12月20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外文名 重大事項的規定 頒布時間 2010年12月20日 實施時間 2010年12月20日 頒布單位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於2002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規定》旨在保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共十七條,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一)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建、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二)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三)授予市級榮譽稱號;(四)常務委員會應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
二、刪去《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四項。 三、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四條第一款“三分之二”修改為“過半數”。 將第七條第三款、第十條中的“辦公室”修改為“辦公廳”。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
十九、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提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承辦。二十...
第四條 規定本市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呼和浩特市城鄉規劃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後增加“《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二、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呼和浩特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現任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關於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 通過時間 1996年10月17日 通過地點 北京 通過會議 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工作的監督,促進...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 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自治區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呼和浩特市社會治理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2022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社會治理促進條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
2005年2月21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頒布時間 2005.10.20 實施時間 2005.12.01 ...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中文名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目的 為保障和...
(五)從自治區全局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第二章 立法準備 第一節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的最後一年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下一屆五年立法規劃建議草案,由下一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編制...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重大事項,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討論、決定或審查批准:...
第五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均可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制定、修改或廢止的地方性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議程草案。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本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土地所在地市、旗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三十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第...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1年7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2001年7月20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財經委員會履行以上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細化預算。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經批准的預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全市總預算...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行使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調查研究,聽取...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一條 為保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有效地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試行)》經2014年11月27日綿陽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 [1]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試行)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試行) 編輯 語音 (2014年11月27日綿陽市六屆人大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