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條例》在2005.05.25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條例
- 頒布時間:2005年0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大常委會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條例》在2005.05.25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200...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條例 頒布單位 銀川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5.05.25 實施時間 2005.07.01 於2005年4月29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會議期間議程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預定時間、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一般應在一個月前通知...
第九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決策質量和效率並重,力戒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
組成人員中包括了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人民解放軍和愛國民主人士的代表,民主黨派的地方組織的代表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會議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其主要職責是:行使地方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人事任免權。常務...
第一條 為提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會議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
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條例中“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建設主管部門”。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燃氣的管理,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維護燃氣...
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修訂《銀川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安全管理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議案,決定對《銀川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作如下修訂:...
銀川市人民政府(Yinchu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寧夏回族自治區首府銀川市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是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本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2014年8月27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鳴翠湖等31處湖泊濕地保護的決定》已由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4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告。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司法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使部分司法職權的公安機關(以下統稱司法機關)。第三條 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案件監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集體...
各級政府要認真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做好中期督導檢查和終期評估驗收,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將採取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以及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
第二十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定期對行政執法主體的罰款、沒收財物等情況進行審計檢查,對罰款、沒收財物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審計決定,對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
(四)召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五)討論、決定自治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六)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自治區國民經濟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並審查批准新增的計畫和預算;(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2014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辦人11次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二屆第26號公布。該《規定》共19條,自2014年10...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副秘書長人選由主席團決定。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團或者代表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書面向大會提出的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議案;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行政區域...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規定全文 編輯 語音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
2000年9月28日本溪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12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頒布...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執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過程中,認為需要變更決議、決定的有關事項的,應當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第九條依照本規定第二條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中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者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事項。
(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本...
第一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5.05.27 實施時間 2005.07.01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