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旨在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和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及明確決策責任;經2020年12月19日自治區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12月22日公布,共二十九條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0日自治區政府公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則》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
  • 發布機關:寧夏區政府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已經2020年12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鹹輝
2020年12月22日

規定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應當遵循《暫行條例》和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暫行條例》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暫行條例》、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八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依法履行法定程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九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決策質量和效率並重,力戒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
第十二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暫行條例》和本規定,做好決策草案擬訂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報送決策機關決定等各項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暫行條例》和本規定,做好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形成決策事項成本效益分析預測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第十四條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或者不啟動決策程式,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書面予以答覆,闡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召開聽證會的,依照《暫行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聽證程式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涉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公用事業、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進行民意調查。
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說明,及時反饋公眾意見建議採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七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以及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決策事項背景信息(材料)和人財物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因素分析預判,認為存在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的,在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前,應當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避免引發社會矛盾和負面輿情。
開展風險評估,依照《暫行條例》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內容應當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貫徹到決策承辦工作全過程。
第二十條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決策機關確定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將決策草案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情況,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等情況,作為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內容。
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決策機關確定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明確合法性審查的標準、程式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除應當報送《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進行成本效益分析預測的,還應當報送決策事項成本效益分析預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依照《暫行條例》的規定集體討論決定草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決策事項,應當經領導班子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決策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決策機關應當依據《暫行條例》的規定,做好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宣傳解讀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並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決策執行需要兩個以上單位的,應當明確統籌協調單位。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具體負責前兩款規定的督促檢查工作,將督促檢查情況書面報告決策機關,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督促檢查情況。
第二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或者建議方案,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單位,認真研究前款規定的相關意見建議,提出解決方案,報決策機關決定,並書面反饋意見建議提出人。
第二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在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機關辦公廳(室)在督促檢查、意見建議辦理工作中,認為需要對決策進行後評估或者需要對決策進行調整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具體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年度匯總。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於每年3月30日前,將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重大行政決策匯總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八條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暫行條例》和本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