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工作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工作辦法

1989年12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2月16日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辦法全文,修改說明,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密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繫自治區人大代表,是常務委員會的一項主要職責,是做好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基礎。常務委員會要堅持為人民代表服務的思想,接受人民代表的監督。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聯繫自治區人大代表的主要範圍是:徵求人大代表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事項的意見;聽取人大代表對實施法律、法規的意見;處理人大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受理人大代表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聯繫自治區人大代表,採取直接聯繫、通過選舉單位和委託盟人大工作機構聯繫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在審議重要議案前,將草案印發有關人大代表,徵求意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議程邀請有關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在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規和討論修改法律草案時,可以請有關的人大代表參加和徵求意見。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在組織檢查對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的遵守執行情況時,根據檢查的內容,可以邀請有關的人大代表參加。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織專題調查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所在地區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參加。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調查研究時,要走訪所在地的自治區人大代表,或者召開人大代表座談會聽取意見。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一般要組織人民代表集中視察。
常務委員會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組織人大代表就地進行多種形式的視察,並委託選舉單位做好服務工作。
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視察。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委託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盟人大工作機構,按照便於人大代表工作的原則,可以將本行政區域的自治區人大代表組成代表小組,也可以與所在地的旗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共同組成代表小組,進行學習,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視察等活動。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委託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盟人大工作機構,負責聯繫本行政區域的自治區人大代表,並向常務委員會反映自治區人大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委託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蒙古軍區政治部,負責聯繫內蒙古軍區和駐軍中的自治區人大代表。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盟屬旗、自治旗、縣、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本選舉單位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聯繫自治區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並為人大代表執行職務服務。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要聽取辦公廳關於聯繫人大代表工作情況的報告,研究聯繫代表工作。
第十六條 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自治區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要尊重自治區人大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職務,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除由常務委員會處理的以外,分別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設區的市,盟屬旗、自治旗、縣、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由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處理,並及時答覆代表。代表對答覆有意見時,可以向原交辦機關反映,由交辦機關轉交原答覆單位再作答覆。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要做好自治區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工作,對提出的問題,要及時交由有關部門辦理;對檢舉、揭發和控告,交由有關機關查處;對重大問題,要提請主任會議討論處理。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大代表要求會見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時,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要負責聯繫,給予安排。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大代表在執行職務期間,代表所在單位應給予必要的便利,工資和獎金照發,勞保、福利等待遇不變。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大代表活動經費,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編制年度預算,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列入自治區財政。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辦法》(修改草案),經過委員們的審議,總的認為是可行的,但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主任會議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聯繫代表辦法》(修改草案)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形成了現在的修改草案修改稿。現就修改情況作幾點說明。
一、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辦法》改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聯繫代表工作辦法》)。
二、將第二條和第三條合併為修改草案修改稿的第二條,刪去了相近的內容。這樣,《聯繫代表工作辦法》的總條數由二十三條減少為二十二條。
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增加了第二款,補充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調查研究時,要走訪所在地的自治區人大代表,或者召開人大代表座談會聽取意見”的內容。這就吸收了“走訪代表”、“召開人大代表座談會”等行之有效的多種聯繫方式。
四、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增加了一款,補充了“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組織人大代表就地進行多種形式的視察,並委託選舉單位做好服務工作”的內容。修改後的條款,增強了可操作性,人大代表可以比較靈活地進行專題視察、代表小組視察、幾個人聯合視察或個人視察等。
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充實了“代表小組進行學習,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視察等活動”的內容,明確了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的主要內容。
六、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增加了設區的市,盟屬旗、自治旗、縣、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使交辦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程式比較清楚了。
除以上主要修改內容以外,修改稿從文字上或技術上也對修改草案做一些改動。
有的委員提出,在修改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自治區人大代表列席市轄旗、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內容。由於本條是關於自治區人大代表列席本選舉單位會議的規定,而市轄區不是自治區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所以條文中沒有列入市轄旗、縣、區。
有的委員提出刪去修改草案的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的意見。根據地方組織法關於人大代表出席人代會和執行代表職務時,國家要給予往返旅費、必要的物資上的便利或者補貼的規定,為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職務,修改草案修改稿未變動上述兩條。
以上修改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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