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自治區本級預算辦法是2000年8月3日在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起草的。於2000年10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而後予以施行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自治區本級預算辦法
- 外文名:內蒙古
- 發布單位:內蒙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相關檔案:第 47 號
- 性質:政府公文
基本信息
詳細內容
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對自治區本級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決算行為,明確審查監督程式,使預算監督從程式性向實質性轉變,制定這個辦法是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財經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辦法(草案修改稿)。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出的在授權統一審議期間對法規草案的規範性、合法性進行統一審議的要求,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並與財經委員會進行了協商。8月21日、29日,由張鶴松副主任主持召開法制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並邀請側重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的常委會委員參加會議,逐條研究了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經主任會議第100次會議審議後,形成了現在的《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現將主要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名稱中“關於加強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辦法”的表述一般用於常委會決定、決議,該辦法(草案)作為地方性法規,其名稱應予規範。根據這一意見,將辦法(草案)名稱修改為“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辦法”。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制定辦法(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據是預算法,預算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因此,辦法(草案)第一條立法依據中不必再寫根據憲法的內容,而且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沒必要在每個地方性法規立法依據中都寫上憲法。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是規範中央預算,其適用範圍是全國人大和國務院,該決定不應作為辦法(草案)的立法依據。根據這一意見,將第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刪去。
三、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第三條修改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並負責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具體工作”。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七條中規定“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在程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將該規定刪去,並將該條修改為兩款,即:第一款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及時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二款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初審時,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
五、鑒於辦法(草案)僅規範的是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的監督、審查批准自治區本級決算等內容,因此,將辦法(草案)第九條中“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一句刪去,修改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依法對預算審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詢問和質詢,或者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三章的標題“預算部分調整的審查批准”修改為“預算調整的審查批准”。
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辦法(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最後一句中“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表述刪去。
八、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第十三條中不確定的表述“以後根據需要還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項目”一句刪去。
九、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將辦法(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要求”的內容刪去,並將第二款的內容併入第一款。
十、辦法(草案)第二十九條中有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其制定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有關預算的暫行規定或條例”進行備案的規定。由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未曾授權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有關預算的暫行規定或條例,而且立法法也未規定地方人大可以授權地方政府制定規章,因此辦法(草案修改稿)刪去了該項內容。
十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三十條第(三)項內容已包括了該條第(五)項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第(五)項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或”刪去;將該條第(六)項中“和財經紀律”的表述刪去。
在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多次提到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通報情況或報送材料,這樣規定容易引起歧義,條文中應該只體現自治區人民政府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關係。制定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了規範自治區本級預決算審查監督程式,加強對自治區本級預算的監督,辦法(草案)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報送有關材料,是一種工作關係和工作程式,是為常委會行使審查監督權進行的必要準備工作,明確審查監督具體工作程式,有利於增強該辦法的可操作性。因此,辦法(草案修改稿)保留了辦法(草案)的有關內容。
有的組成人員還提出,辦法(草案)應增加“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各盟工作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對盟行政公署預決算進行審查監督”的內容。由於各盟工作委員會是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派出工作機構,不是一級權力機關,根據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各盟工作委員會對本盟預決算沒有審查和批准權,因此,辦法(草案修改稿)未對此內容作出規定。
此外,還對辦法(草案)條文表述和個別文字進行了規範。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辦法(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0月11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草案修改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10月13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有關部門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經主任會議第103次會議審議後,形成了現在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自治區本級預算辦法(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表決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名稱修改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自治區本級預算辦法”。
二、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中增加了“審查和批准自治區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的內容。
三、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中“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修改為“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四、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同時提供下列材料”修改為“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並提供下列材料”。
五、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最後一句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書面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反饋”。
六、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二)項內容列入第(三)項,並將第(三)項中“支出是否貫徹了‘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和保工資、保運轉、保重點、保穩定的原則”修改為“支出是否貫徹了保證重點的原則”。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九條與第二十五條內容重複。根據這一意見,將第九條刪去。
八、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四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調整為第五章,將原“第五章預算執行的監督”調整為第四章,原第四章、第五章的條款相應調整並重新排列。
九、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原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句修改為“自治區本級決算草案應當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一個月前,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時,將該條第二款刪去。
十、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修改稿)原第二十四條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還可以通過經濟分析會、調查等形式,了解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內容,是有關部門的具體工作方式,不必在辦法中規定。根據這一意見,將該內容刪去。
十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修改稿)原第二十七條的內容不屬於本辦法規範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刪去。
十二、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原第三十條中“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修改為“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同時,將該條第(四)項修改為“虛列收入、虛列支出造成惡劣影響的”;第(五)項修改為“提供虛假檔案和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原第三十一條刪去。
十四、鑒於預算法、地方組織法對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的審查監督都有明確的規定,設區的市、旗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上述兩法的規定依法對本級預決算進行審查監督,並可以通過決定的形式明確審查監督程式。因此,將辦法(草案修改稿)原第三十三條刪去。
此外,對辦法(草案修改稿)條文表述和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規範。
以上修改情況報告,連同辦法(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及起草經過
審查和批准財政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是憲法、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職責。多年來,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做了大量的工作,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不斷取得進展。特別是預算法頒布實施以來,預算審查監督工作進入法制化軌道。但是,我區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預算還缺乏必要的透明度,預算行為不夠規範,違反財經法紀的現象還比較普遍,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審查監督基本上是程式性的,難以發揮實質性作用。隨著預算法的深入貫徹實施,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工作監督制度的不斷完善,對進一步加強財政預算的審查監督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批監督的決定》出台後,常委會負責同志及其他組成人員多次要求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決定精神,加強對自治區經濟運行情況的調查、研究和分析,為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批准預算做好基礎工作,逐步使程式性審查變成實質性審查。只有提高預算草案的透明度,人大代表才能清楚預算草案的內容,才能作比較深入的審查,人大對預算草案的審批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審批。為了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依法監督,改進預算管理,逐步規範自治區本級預算行為和減少預算的隨意性,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政府要報送具體的預決算草案並有詳細的說明材料,具體規定財政報告內容、形式,明確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程式,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的審批監督進一步具體化。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九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於今年年初即開始著手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非常重視這項工作,包文發副主任和部分聯繫財經委工作的常委會委員,分別帶領有關人員先後到河北省、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等地考察學習。宋志民副主任和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同志帶領有關人員參加了中南地區人大財經工作座談會,學習了有關省市的經驗。今年3月24日又聽取了有關組成人員赴部分省區考察學習的匯報。在廣泛收集、分析和研究了國家及有關省市預算審查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的基礎上,完成了辦法(草案)初稿。在此基礎上又徵求了九屆人大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和自治區財政、審計等有關綜合部門的意見,召集聯繫財經委工作的常委會委員和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同志討論修改,四易其稿,形成了辦法(草案)。經2000年6月29日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同意提交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進行審議。
二、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分七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預算的初步審查、預算部分調整的審查批准、決算的審查和批准、預算執行的監督、法律責任及附則。辦法(草案)力圖解決以下七個重要問題:
(一)關於編制部門預算、細化預算內容和提前編制預算
搞好預算編制,是加強和改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基礎。從我區近幾年來的審查監督角度看,預算編制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沒有編制部門預算。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的預算組成”。“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但我們的預算是按支出性質,而不是按部門、單位編制的。這樣的編制體系不利於對部門、單位預算的規範、控制和監督。二是報送人大的預算過於簡單。我們國家現行預算科目包括類、款、項、目四個層次,而報送自治區人大審查批准的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一般只列到大類,只有一些綜合數字。三是預算編制太遲,全部預算編制工作要在自治區人大批准後幾個月才能完成,有的資金甚至年底才能下撥,在執行過程中要錢的報告不斷,形成“一年預算、預算一年”,隨用隨批,影響預算的嚴肅性。這不僅不利於對預算草案的審查批准和對預算執行的監督,也影響部門預算的批覆和預算資金的下撥使用。
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是各國預算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依法理財的重要基礎。細化預算、提前編制預算以後,報送人大審批的預算草案將比過去詳細的多,便於人大對預算的審查監督。但當前更重要的作用,還是要規範政府、部門、單位的預算行為:財政部門按預算進行管理,用錢單位按預算支出,審計部門按預算審計,減少預算的隨意性,有利於自治區政府加強和改善預算管理。為此,辦法(草案)提出“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要求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有關部門要按時批覆預算、撥付資金。做到:自治區本級預算的經常性支出按自治區一級預算單位編制,自治區本級預算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按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自治區財政對地方補助性支出按補助類別編制,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將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全部編制完畢”。同時,對報送自治區人大審查批准的預算草案的內容和時間也作了明確規定。
(二)關於加強對預算調整、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和預算科目間資金調劑的監督
預算調整、預算超收收入使用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都是預算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的變更,是需要人大加強監督的重要方面。辦法(草案)提出“自治區人代會批准的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於當年7月至9月之間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同時還提出了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審查的程式。
對預算超收收入的監督是當前加強對預算監督的一個重要內容。近年來,由於財政收支矛盾比較突出,地方預算增收的積極性比較高,全區每年預算超收收入數額不小。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管理、監督不嚴,容易造成預算的隨意性。因此,辦法(草案)提出“自治區本級預算在執行中,收入超過預算,可以將超收收入用於增加預算結餘,也可以增加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彌補赤字或其他必要支出。用於當年支出安排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年度內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作預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以便於常務委員會進行監督。
目前,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過於隨意,預算資金擠占挪用等問題比較突出。近幾年的審計報告中就審計出一些部門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問題。預算隨意調劑,使人大批准的預算失去了嚴肅性,不利於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預算法規定:“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辦法(草案)重申這一要求,提出要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進行。細化預算以後,這一要求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因為如果不能嚴格控制資金調劑,細化的預算就成為一紙空文。這一要求,有利於財政部門加強管理、規範支出,也增加了他們的責任。為加強人大的監督,辦法(草案)還特別指出“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的農牧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必須經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以後根據需要還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項目”。以確保重點支出不被挪用。
(三)關於加強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的審計問題
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進行審計,是預算監督的重要內容。自治區審計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對維護財政經濟程式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辦法(草案)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自治區審計部門要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部門決算依法進行審計。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報告作出決議。二是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自治區本級決算20日前,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自治區審計部門將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初審。三是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算和審計報告中提出的關於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改進措施,限時糾正、處理,並將改進情況在年內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四)關於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預算外資金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預算的財政性資金。近幾年,預算外資金的比重雖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不小。同預算內相比,預算外資金管理中的問題更為突出,各方面的反映十分強烈。據了解,國務院正在採取措施,規範和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這裡,辦法(草案)在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方面,主要提出了三項措施:一是要逐步將預算外資金納入自治區本級預算;二是對暫時不納入預算的要編制收支計畫和決算;三是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以便於人大監督。
(五)關於依法執行備案制度
這是根據全國人大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批監督的決定設定的。辦法(草案)提出“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其制定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有關預算的暫行規定或條例,自治區本級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撥、地方向自治區上解收入、自治區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的預算的匯總,以及其他應報送的事項,及時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六)關於法律責任
辦法(草案)設法律責任一章,主要是有針對性地解決在預算監督和編制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及問題,以加強人大對預算的監督力度。至於《預算法》已有的法律責任規定,本辦法(草案)就不重複表述。辦法(草案)第三十一條根據第三十條所列舉的違法行為作了相應的處理規定:
1.建議有關機關或部門追究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2.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情節嚴重的,可依法撤銷其職務。
其內容實質上分為兩類:一類是由人大常委會建議有關機關作出處理;另一類則依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許可權集體行使權力,作出相應的處理。可以實現既不違背和遺漏《預算法》法律責任的規定,也可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七)關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授權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預算監督許可權問題
目前,財政經濟委員會是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為了更好地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使財政經濟委員會更有效地開展工作,辦法(草案)明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授權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並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具體監督”。同時,也明確了有關工作程式。
最近,自治區黨委、政府作出的《關於改革預算管理制度,推進依法科學理財的決定》,為制定和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辦法》創造了條件。這項地方法規的出台,必將對加強自治區本級預算的審查監督,促進自治區經濟和各項事業的建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