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村提留鄉統籌徵收管理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村提留鄉統籌徵收管理的決定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村提留鄉統籌徵收管理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27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為進一步規範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徵收範圍、標準和程式,切實加強管理,把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徵收村提留鄉統籌費是保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舉措
依法徵收村提留鄉統籌費,對促進農村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鞏固農村基層政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規定:“農民依法繳納稅款,依法繳納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依法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農民承擔的費用和勞務,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外,依照法律、法規所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以及其他費用”。因此農民依照規定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是一種法定義務。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農民,以及雖未承包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但享受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社會公益及環境設施等方面服務的農民,都應當自覺履行義務,積極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
二、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徵收範圍及標準
村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三項;鄉統籌費包括鄉村兩級辦學、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修建鄉村道路、農村衛生事業等六項統籌費。
村提留、鄉統籌費按年度徵收,不得跨年度預收。由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一次收取或者分夏秋兩次收取。徵收村提留、鄉統籌費總額,以村為單位計算,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並以1997年預算為基數,一定三年不變。其中村提留所占比例不得少於村提留鄉統籌費總額的50%。
三、徵收村提留鄉統籌費應遵循的原則
(一)依法徵收的原則。村提留鄉統籌費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徵收。認真核實農民人均純收入,不得變相增加農民負擔;不得在國家規定的合理負擔之外,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不得借收繳村提留鄉統籌費搭車收取其他費用。
(二)合理負擔的原則。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具體徵收辦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對從事個體工商業和私營企業的農戶,可以按其納稅額或者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徵收,具體徵收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其經營規模和收入等情況確定。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對貧困農戶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可以適當調減;對特困農戶,應當全部免繳。減免部分不得分攤給其他農戶。對受災地區農民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由該縣人民政府根據受災情況作出減免決定。
(三)教育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在落實農村政策中,要把強化對廣大農民依法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的教育與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對農民進行經常的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結合起來,教育農民要區分應盡義務和不合理負擔,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增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觀念,自覺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依法抵制不合理負擔。各地要把村提留、鄉統籌費徵收納入村規民約,互相監督,共同遵守。
(四)維護穩定的原則。徵收村提留和鄉統籌費,要從有利於保護和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有利於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有利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積極向農民講明政策,講清道理,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引導農民自覺繳納。嚴禁動用專政工具、採取違法手段強行向農民收取錢物;不得在收購農副產品時代扣代繳;不得讓中小學生代收代繳;不得採取收回承包土地等錯誤做法脅迫農民交錢、交物。
四、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徵收程式
(一)村提留、鄉統籌費實行預決算制度。村提留的預算方案,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統籌費預算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商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連同本鄉(鎮)範圍內的村提留預算方案一併報縣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二)向農民徵收村提留、鄉統籌費要如實填寫農民負擔監督卡,於每年5月底之前發至農民手中。
(三)向農民徵收村提留、鄉統籌費要開具省統一制發的專用收據。
(四)村提留、鄉統籌費徵收結果和使用決算情況要如實向農民民眾公布。
五、加強對村提留鄉統籌費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好用好農民繳納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切實加強管理和監督。
(一)嚴格控制村提留、鄉統籌費的項目安排比例。村提留的使用比例,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其中公積金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和興辦集體企業;公益金用於“五保戶”供養、特別困難戶補助、合作醫療保健以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管理費用於村幹部報酬和管理費開支。
鄉統籌費的使用按照以下比例支出:鄉村兩級辦學占60%,計畫生育占9%,農村優撫占10%,民兵訓練占4%,修建鄉村道路占9%,農村衛生事業占5%,剩餘3%由鄉(鎮)人民政府調劑使用。其中農村教育統籌費用於本鄉(鎮)範圍內的鄉村兩級民辦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補充辦學經費不足、改善鄉村中國小教學設施;計畫生育統籌費用於本鄉(鎮)範圍內的計畫生育服務場所建設、宣傳培訓、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節育手術費及補助、計畫生育系列保險補助;優撫統籌費用於本鄉(鎮)範圍內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撫對象;民兵訓練統籌費用於本鄉(鎮)範圍內的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訓練和參與重大軍事活動期間的一伙食費、誤工補貼、訓練服裝補貼;修建鄉村道路統籌費用於本鄉(鎮)範圍內鄉村道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原材料費、養護工具購置費和養護人員工資補貼;農村衛生事業統籌費用於本鄉(鎮)範圍內的鄉(鎮)衛生院、村衛生所建設、合作醫療以及農民健康教育、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項目的補貼。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使用,要嚴格限定在國家規定的項目範圍內,不得侵占,不得挪作其他開支。
(二)建立健全村提留、鄉統籌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分別屬於村、鄉全體農民集體所有。對村提留的財務管理,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實行村有鄉代管的辦法。鄉統籌費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分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由鄉鎮各單位自收、自支、自管。法律已有規定或者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鄉統籌費的個別項目,可以實行鄉有縣代管的辦法。對村提留、鄉統籌費的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實行報帳制度,開支前要報告,開支後要審核;要確保村裡的錢由村里用,鄉里的錢由鄉里用,嚴禁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單位平調、挪用。
(三)加強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徵收使用的監督。村提留的各項收支計畫、開支項目,要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使用情況要作為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定期向農民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農經主管部門每年要對鄉統籌費的收取、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鄉統籌費實行縣代管的審計監督,由上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要把鄉統籌費的使用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定期向全鄉民眾公開;同時,每年要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統籌費預算執行情況,接受人大監督。村民對違反村提留鄉統籌費徵收、使用規定的,有權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認真查處。
六、村提留鄉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法律責任
縣、鄉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村幹部違反本決定,情節輕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對借收繳村提留鄉統籌費搭車收取其他費用,以及以各種名目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等加重農民負擔,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主要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並可依法給予經濟處罰;對在徵收工作中違法施政,激化矛盾,釀成重大事件的,或者貪污、挪用、揮霍浪費村提留鄉統籌費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民違反本決定,不按時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由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對經批評教育仍拒不繳納的個別村民,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其發出《限期繳納決定書》,限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既不履行義務,又不在法定時間內提出行政訴訟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按照民事訴訟程式對拒不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村民提起訴訟。法院應當積極受理,認真審核,及時結案。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串連、煽動、組織民眾製造事端,抗拒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費改稅試點縣,可以按照試點方案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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