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決議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決議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9.13
  • 實施時間:1996.01.01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建立對執法違法的追究制度和賠償制度”。近年來,我省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針對當前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實行了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並且已經初見成效。為在全省推動這項工作深入開展,特作如下決議:
一、錯案和執法過錯(以下簡稱“兩錯”)責任追究制,是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對國家工作人員辦理的錯案或者執法中的錯誤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紀律追究其相應責任的一種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它是實行部門執法責任制的繼續和發展。實行這一制度,對於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效實施,防止或減少“兩錯”發生,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的廉政勤政建設,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全省各級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都要積極實行這一制度,在試點的基礎上,1996年全面實行。
二、各級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本系統執法的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兩錯”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明確“兩錯”的認定標準,“兩錯”責任的劃分,“兩錯”責任的承擔形式和追究程式等。要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並在實踐中加以完善,使之規範化、制度化。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辦法,要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辦法,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切實抓好實行“兩錯”責任追究制的組織實施工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政府各執法部門,要率先垂範,指導、督促本系統抓好這一工作。各級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要確定管理機構,明確責任,作出安排,加強檢查,狠抓落實。要廣泛宣傳“兩錯”責任追究制,把強化內部制約同接受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對於“兩錯”責任者要根據錯誤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紀律嚴肅處理。
四、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強化監督職能,運用法定監督方式,督促推動本級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認真實行“兩錯”責任追究制。對於確有錯誤但糾正不力的重大案件和執法過錯,要增強監督力度,依照法定程式,督促有關部門堅決予以糾正,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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