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301
  • 發布文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56號
  • 發布日期:2001-11-2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6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已經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1年1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的規定
(2001年11月21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活動(以下簡稱執法檢查),提高執法檢查監督的實效,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的對象是本級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主要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負有執法責任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執法檢查應當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圍繞本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問題、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以督促有關執法機關,切實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執法工作,嚴格、公正執法。
第五條執法檢查可以就一項或者幾項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針對執法工作中某方面的突出問題進行檢查。執法檢查不僅要檢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同時也要檢查相關的執法機關。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基本情況;
(二)履行執法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況;
(三)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情況;
(四)對執法犯法、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的查處情況;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檢查的其他執法事項。
第六條執法檢查應當有計畫地進行。每年年初,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提出年度執法檢查項目,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七條執法檢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檢查方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單獨組織執法檢查;對全省普遍存在的執法問題,可以與各市、縣(市、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下聯動,在全省範圍內進行檢查;可以與部分市、縣(市、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進行檢查;或者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主,部分市、縣(市、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配合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書面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條每項執法檢查應當制定明確、具體、便於操作的檢查方案。方案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內容、對象、範圍、重點、方法、步驟、組織和要求等事項。
執法檢查方案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擬定,經主任會議批准,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市、縣(市、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九條每項執法檢查應當本著精幹、效能和便於工作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由組長一人、副組長和組員若干人組成。檢查組組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擔任,副組長和組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
執法檢查組可以分成若干檢查小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檢查小組檢查時,可以吸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市、縣(市、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參加,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協助工作。
第十條執法檢查組應當學習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收集和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為開展執法檢查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執法檢查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採用召開座談會、現場察看、明查暗訪、隨機抽查、調閱案卷、問卷調查、重點督辦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執法檢查組可以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接受人民民眾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執法單位的執法人員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二條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和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急需解決的違法案件和問題,可以責成有關機關限期處理,並按規定時間報告結果。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的執法機關應當主動接受執法檢查,如實匯報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按照執法檢查的要求,認真自查自糾,積極支持和配合執法檢查組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執法檢查結束後,由檢查組組長主持,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的全面評價;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補充的建議;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問題的處理建議;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它事項。報告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
第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執法檢查組組長或者副組長向會議報告。
常務委員會在審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委員們的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依法提出質詢案。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有關決議。
第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結束後,常務委員會會議需要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的執法機關的執法工作進行評議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的執法機關應當作執法情況的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實事求是,並可以對其進行滿意度測評。評議時,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評議結束後,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形成書面評議意見。
第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通過的評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以書面形式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有關部門。有關機關應當認真辦理,抓好落實,切實改進執法工作,並在四個月內將改進措施和效果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必要時,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對整改報告進行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代表在評議時提出的具體案件,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有關機關應當認真辦理,辦理情況書面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並答覆本人。
第十八條在執法檢查中,應當堅持有錯必糾,對於錯案和執法過錯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執法機關要根據錯誤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紀律嚴肅處理。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責任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也可以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調查處理,並報告結果。對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九條執法檢查中發現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的執法機關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由主任會議責成有關機關自行糾正,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執法機關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出法律監督書,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一)干擾、阻礙執法檢查的;
(二)弄虛作假,不提供真實情況的;
(三)自查自糾走過場的;
(四)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五)對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和評議意見,拒不辦理或者有意拖延的。
情節嚴重的,對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可以依法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執法檢查組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反映情況,嚴格遵守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對執法檢查組組成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常務委員會應當查明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執法檢查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新聞媒介應當對執法檢查活動和執法成效顯著的先進典型及時進行宣傳報導。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可以公布於眾。
第二十三條各市、縣(市、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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