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各級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監督規定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各級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監督規定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5.31
  • 實施時間:1996.08.01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市的貫徹實施,規範執法檢查監督工作,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行使執法檢查監督權。
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協助其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開展執法檢查監督工作。
第三條 執法檢查範圍:
(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
第四條 執法檢查是檢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部門的執法工作,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及時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五條 執法檢查應有計畫地進行。
執法檢查計畫應包括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組織、檢查的時間和地點、檢查的方式和要求。
第六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在每年代表大會會議後2個月內擬定,報送主任會議批准,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各專門委員會在每年代表大會會議後2個月內制定,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協調後,報主任會議備案。
各級人大常委會及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通知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和下級人大常委會或鎮人大。
臨時需要增加執法檢查項目,由主任會議確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七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積極主動配合上級人大常委會及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活動。
第八條 執法檢查應成立執法檢查組。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組成員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
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成員由該專門委員會成員組成。
執法檢查組可以邀請各級人大代表及有關專家參加工作。
第九條 執法檢查組可以採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查詢、查檔、抽樣調查、調閱卷宗資料及其他必要的檢查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
執法檢查組成員履行執法檢查職權時應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部門有義務配合執法檢查工作,根據執法檢查組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任何部門和公民都應為執法檢查組的工作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幫助。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必須寫出執法檢查報告。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所檢查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對改進執法工作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四)對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必須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三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並由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
未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可由專門委員會審議。
第十四條 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匯報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該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常委會辦公廳(室)以書面形式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部門。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部門應按要求在6個月內將改進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會作出書面匯報。必要時,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專門委員會以書面形式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部門。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相關部門應按要求在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專門委員會匯報改進執法工作的措施和效果。專門委員會如對匯報不滿意,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審議時可以作出相應決議或發出監督意見書。
第十六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交由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向主任會議匯報。主任會議可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有關機關應及時報告處理結果。必要時,主任會議可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
第十七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常委會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常委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常委會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具體案件由法律實施主管機關或相關部門嚴格依照法律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承擔責任:
(一)干擾、阻礙執法檢查正常進行的;
(二)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三)對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提出的改進措施,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或不匯報說明的;
(四)對如實反映情況者實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
第十九條 對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大常委會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給予通報批評;
(二)責成其向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成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給予行政處分;
(四)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依法撤銷職務;
(五)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依法提出罷免案;
(六)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查處。
前款所列各項可以並處。
第二十條 新聞媒介應對各級人大執法檢查活動及時進行宣傳和報導。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可就執法檢查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可以公之於眾。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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