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衛生部門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河北省衛生部門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日期是省政府1998年3月27日批准,執行單位是各市衛生局、廳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衛生部門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日期:省政府1998年3月27日批准
  • 發文號:省衛生廳冀衛政法字(1998)2號
  • 執行單位:各市衛生局、廳機關
介紹,主要內容,

介紹

河北省衛生部門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此件業經省政府1998年3月27日批准,省衛生廳冀衛政法字(1998)2號文印發各市衛生局、廳機關各處室、華北石油衛生處執行)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行政部門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保證嚴肅執法,秉公辦案,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違法行為,維護衛生工作秩序、依據《河北省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錯案和執法過錯,是指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由於故意或者過失,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錯誤的裁判或者處理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以及由法律、法規授權和依法受委託執行公務的人員。
第四條 追究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追究的原則;
(二)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
(三)責罰相當的原則;
(四)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發現錯案和執法過錯的渠道主要有:
(一)引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案件;
(二)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認為有錯誤的案件;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執法檢查中發現有問題的案件;
(四)當事人申訴和人民民眾舉報的案件;
(五)其他渠道反映有問題的案件。
第六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二)所辦案件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和期限的;
(五)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七)濫用職權,循私枉法、貪贓枉法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條 承辦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和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導致錯案和執法過錯的,依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責任。
第八條 批准人對錯案和執法過錯未發現、未糾正的,追究批准人的相應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第九條 衛生廳(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錯誤的,由主持人和堅持錯誤意見的人承擔責任。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指使或者授意承辦人違法辦案的,由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 由於任用不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導致錯案和執法過錯的,在追究承辦人的責任的同時,追究用人失職者的責任。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對本職工作敷衍塞責,造成惡劣和不良後果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十四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後果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除進行批評教育外,可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主動承認並糾正錯誤的,可以減輕處理,堅持錯誤不改或者阻礙對其錯誤進行調查追究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予追究責任:
(一)執法實踐中難以認定的疑難案件;
(二)定案後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事實和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
(三)錯誤的裁判或者處理決定,於執行前自行發現並積極糾正的。
第二十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的立案調查,由錯案和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所在機關或者衛生廳(局)決定。
第二十一條 錯案和執法過錯的性質、情節、責任和承擔形式,由責任人所在機關或者衛生廳(局)務會討論確定。
第二十二條 追究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責任,由其所在機關的人事部門執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辦理;需由其他機關作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追究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責任,應當自調查之日起三個月內處理完畢;有特殊情況的,經決定追究責任的機關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 對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後,應在十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
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查,複查決定應在一個月內作出。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有權向原處理機關提出申訴。
複查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和追究情況,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內部評查制度,對在一定時間內辦結的案件進行集體評議檢查,發現並糾正錯案和執法過錯。
第二十七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行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情況負有檢查監督的責任,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錯不糾時,責令其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於有爭議的錯案和執法過錯,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直接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揭發、檢舉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違法的行為。有關機關應當提供方便,認真受理,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施行。《河北省衛生行政部門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實施辦法(暫行)》(河北省衛生廳冀衛政法字[1996]第8號和《關於成立“河北省衛生廳行政執法過錯追究領導小組”的通知》(河北省衛生廳冀衛政法字[1996]第7號)即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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