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制情況的報告》的決議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制情況的報告》的決議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10.14
  • 實施時間:1995.10.14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楊慶祥《關於全省法院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制情況的報告》。
會議認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制的過程中,進行了積極的研究和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它對於提高審判工作水平,保證秉公執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應當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提高認識,抓緊將執法責任制度健全起來,將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完善起來,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一旦發生錯案,都要堅決依法糾正。對錯案故意不糾或者久拖不糾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對造成錯案的有關人員區別情況予以追究,切實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違法行為。
建立執法責任制和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制,對於政法機關來說具有普遍意義。因此,會議要求,全省的公安、檢察機關也要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和探索,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執法責任制度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起來。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充分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執法責任制度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支持和促進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把這項工作抓好,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我省民主與法制建設健康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