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監察委員會

海口市監察委員會

海口市監察委員會是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13日,海口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省委常委、市委書記、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張琦為市監察委員會揭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Haikou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2月13日 
  • 機關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 領導機構:海南省監察委員會
人事任免,監察改革,監察機構,內設機構,直屬單位,職責簡介,監察範圍,主要職責,監察職能,監察職責,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人事任免

2018年2月12日,在海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馮漢芬當選海口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海口市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海口市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監督檢查室至第四監督檢查室、第五審查調查室至第七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審計室)。

直屬單位

此外,設有海口市幹部作風監督中心、海口市紀委監委綜合服務保障中心、中共海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海口市監察委員會機關信息中心等直屬單位。設有海口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

職責簡介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路信息工作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問責等方面工作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辦理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交辦、督辦檢舉控告和申訴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上報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統一受理有關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以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審查調查有關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
第一至第四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聯繫的區紀委監委、市紀委監委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指導、檢查、督促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落實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式提出處置意見或移交審查調查室;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海口市監察委員會
海口市紀委監察委
第五至第七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各區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審理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市紀委監委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案件;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案件審理相關業務工作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審計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有關紀檢監察領導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負責開展市紀委監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等。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海口市監察委員會
海口市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主任

楊會春

副主任

蔣海濤、雲大飛、柯偉

委員

楊柏、付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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