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性自治組織

民眾性自治組織是指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的非政權性質的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眾性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我國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這種自治組織是我國基層社會主義的直接民主形式。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3人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居民、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居民、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成員。人口少的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居民、村民委員會分工負責開展工作。居民、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村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並決定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規模調整。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村民委員會的任務是,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村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村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與民眾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管理等項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居民委員會還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管理本居委會的公共財產,村民委員會還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依法管理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居民、村民委員會分別向居民會議、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居民、村民會議監督。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可以民主討論制訂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報有關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由居民、村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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