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是農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民眾性自治組織,其產生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自治組織
- 類型:民眾性自治組織
- 舉例:村民委員會
- 產生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主要職責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村委會的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釋義
1.關於村委會成員的人數。村委會作為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為了完成所承擔的各項任務,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從試行法施行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情況看,這一規定是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的。村委會的成員既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村委會由多少人組成比較合適,主要應當考慮兩個因素:一是便於自治,能夠完成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的各項任務;二是要儘量減輕農民的負擔。之所以要對村委會成員的數量規定一個幅度,是由於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條件及村民的人口數量、居住狀況差別也很大,相應地,村委會所承擔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來說,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會承擔任務重的,村委會成員應當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會承擔任務輕的,村委會成員可以少一些。村委會成員少的可以為三人,多的可以達到七人,但不能少於三人,也不能多於七人。具體人數,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為了便於討論決定問題,村委會成員應為單數。
2.關於村委會成員的構成。根據本條規定,村委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
一是擔任村委會成員,要辦理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並協助上級政府進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會事務的管理權,這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我國憲法對保障少數民族以及婦女的權利都有特殊規定。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村委會組織法的這一規定是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實際需要。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狀況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雜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關係。在我國農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當數量。一個村有幾個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習慣和利益存在一定差異。在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如果沒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就不便於村委會開展工作,不便於村民實行自治。在這裡應當注意的是,村委會組織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既包括在漢族村民集中的村中,應有少數民族村民擔任村委會成員,也包括在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的村中,應有人數較少的漢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擔任村委會成員。同樣,村委會成員中如果沒有婦女,許多需要發動婦女參加或直接涉及婦女權益的工作就不易開展,也不利於村民自治。
3.關於村委會成員的補貼。村委會是農村基層自治性組織,不是一級政權,也不屬於國家機關。因此,村委會成員有別於政府公務員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從國家領取工資。但村委會成員從事村委會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時間和精力,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村委會成員的補貼,可以從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決,也可以從集體經濟上交村委會的收益中解決。
補貼方式可以採用固定補貼的辦法,也可以採用誤工補貼的辦法。固定補貼,就是規定一年補多少錢。誤工補貼,就是根據村委會成員辦理村委會的事務實際占用的工作時間,給予適當補貼。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如何才能做到適當補貼,應當同本村的經濟狀況和村委會成員所承擔的任務結合起來考慮。一般來說,對村委會成員的補貼,應當大體相當於當地相同勞動力的平均收入。補貼太高,增加村民的負擔。補貼太低,影響村委會成員的切身利益,不利於調動村委會成員的積極性,也不利於自治工作的開展。經濟狀況較好、村民個人收入較高的地區,補貼相應可以高些;反之,補貼相應低一些。村委會成員所承擔的任務重的,補貼可以適當高些;反之,可以適當低些。總之,補貼的問題要從實際出發,不應“一刀切”,也不應互相攀比。
關於村委會成員補貼問題,是目前農村中廣大農民十分關注的問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村委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村民來信反映本村的村委會成員採取種種手段,向村民多收錢,多拿多占。對此,村民意見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現矛盾激化的情況。為此,有的人建議,村委會組織法應對村委會成員的補貼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立法中考慮到:一是我國各地的情況差異很大,對此難於作出具體規定;二是補貼問題屬於村民自治範圍,法律可以不作規定。為了避免補貼過高的情況,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由村民會議決定。這樣,可以避免在補貼問題上由少數村委會成員說了算的狀況,有利於村民對村委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