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基層民眾自治是中國人民根據法律規定,在所居住的社會基層區域內,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一種。帶有基層性、民眾性和自治性的特點,基層性,是指人民民眾。
經歷
我國農村村民自治經歷了一個從萌芽到發展的過程。1982年12月,新憲法正式確立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廣大農村已經普遍建立了以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載體的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實踐證明,實行村民自治,堅持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既有利於充分發揮農民民眾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積極性,又有利於在農村基層建立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社會管理機制,從而促進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與和諧穩定。
城市社區居民自治也經歷了一個發展歷程。1989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改革開放條件下城市居民自治的性質、任務、組織形式及其他相關制度作出了全面規範。為了貫徹實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從1990年開始,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都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同時,許多城市也依法進行了居委會的整頓和建制改革,調整了居委會的設立規模,健全了居委會的組織機構,完善了居委會的各項工作制度,初步理順了各方面的工作關係,使居委會工作得到了較快發展。目前,我國城市地區已經普遍建立了由社區居民通過間接或直接方式選舉產生的社區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民眾性自治組織。
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它包括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職工代表大會等。
目的
基層民眾自治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民眾當家作主。要真正發展好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就必須把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好、維護好和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層民主落實好了,人民真正當家作主了,百姓就會心順氣暢,這必將有利於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