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是2014年4月25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4年05月05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5月05日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決定全文,說明,

決定全文

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全市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對於進一步推進“法治寧波”建設,規範民事、行政訴訟秩序,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保障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增強監督意識,把加強法律監督放在重要位置,忠實履行監督職責,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職權,保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各級審判機關、行政機關要深化對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嚴格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和行政權,積極支持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大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力度。檢察機關要不斷加強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隊伍建設,進一步創新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逐步增強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力度,依法加強和改進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全過程的法律監督。要加大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力度,堅持把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作為強化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主要途徑,拓寬申訴渠道,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要依法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提高抗訴案件的辦理水平,把辦理抗訴案件作為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手段。
檢察機關要著力構建多元化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新格局。針對社會熱點問題、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和民事、行政訴訟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建立以抗訴、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各種方式綜合運用的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格局。要著力加強對容易滋生司法腐敗的訴訟重點環節的法律監督,加大對司法不公背後的司法腐敗的查處力度。加強和改進對民事、行政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方法和程式。積極探索對民事執行法律監督的方法和途徑,努力改善人民民眾普遍反映的“執行難”問題。加強和改進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要進一步暢通民眾申訴渠道,注重化解社會矛盾,切實發揮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在促進社會治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
三、審判機關要自覺接受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審判機關要端正司法理念,處理好依法履職和接受監督的關係,建立並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審判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理,原裁判、調解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檢察機關針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違法情形提出監督意見的,審判機關應當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需要對訴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審判機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檢察機關因實施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需要,有必要調閱案件卷宗材料的,審判機關應當及時提供。
審判機關應當通過定期通報、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加強與檢察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建設,為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提供工作便利和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對民事執行活動加強法律監督的有關機制。
四、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活動。行政機關應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建立完善相互間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機制。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監督意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辦理並書面回復。公安機關應加強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聯動機制建設,為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提供便利。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法制宣傳職責,支持和保障律師規範執業,引導當事人依法表達訴求。
市人大常委會要支持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通過開展執法檢查、視察調研、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形式,加強對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和本決定落實情況的監督。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寧波海事法院應當根據本決定,分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地方性法規(類別)

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提請審議《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決定》的必要性
一是有利於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總體部署。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是法定職責。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此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與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對“司法公正”的實際感受。加強和改進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構建職能明確、分工合理、制約有效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是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客觀需要。
二是有利於檢察機關提升在新形勢下做好法律監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近年來,我市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環節,尤其是面對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實施的新形勢,檢察機關要努力克服對法律監督認識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的現象,其他司法機關和相關行政機關要努力克服對接受監督不理解、不支持的現象。《決定》的出台,有利於支持和監督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促進檢察機關不斷提高監督能力和水平。
三是有利於加強和改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司法監督工作。首先,有利於完善監督體系。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專門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機構,人大常委會監督、支持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有利於促進憲法規定的司法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的落實,對於提高人大司法監督的規範性具有積極意義。其次,有利於延伸監督範圍。檢察機關是司法活動的直接參與者,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檢察機關在巨觀監督、總體監督的基礎上,從更廣範圍、更深層次上發現民事、行政訴訟等司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提高監督的針對性、有效性。
二、《決定(草案)》的醞釀起草過程
去年,市人大常委會把聽取和審議我市司法機關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列為常委會一項重點監督項目。在安排今年的監督工作重點時,市人大常委會繼續關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對司法機關辦理落實常委會審議意見情況開展跟蹤督查,並在本次常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進行滿意度測評。同時,根據審議和跟蹤督查情況,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作出加強和改進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專項決定。
《決定(草案)》由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負責起草,在常委會分管領導帶領下充分聽取上級機關意見,積極借鑑外地經驗做法,緊密結合本市實際,多次召集有關單位負責同志進行座談,集思廣益,數易其稿。在此基礎上,印發市委政法委、市政協社法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寧波海事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局等單位徵求意見,相繼作了修改。4月8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了審議,會後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4月10日,常委會第三十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決定(草案)》起草情況匯報,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決定(草案)》主要內容
《決定(草案)》共五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充分認識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並對加強法律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出了明確要求。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對於推進“法治寧波”建設,促進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明確檢察機關要加大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力度。強調檢察機關要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著力加強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重點環節的法律監督,重點解決執法不嚴、裁判不公和訴訟難、執行難等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探索和規範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糾正行政違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三)明確審判機關要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要求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監督意見及時辦理,有錯必糾。落實法律監督文書書面回復、借調案卷等制度。暢通工作渠道,建立健全與檢察機關的聯席會議、信息共享、協調配合等機制。
(四)明確行政機關要支持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行政機關作為被監督方應主動接受、配合檢察機關的監督,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完善和規範執法程式。公安機關應加強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聯動機制建設,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為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五)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重視對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形式,監督、支持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權。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草案)》,請一併審議。
附:相關法律術語解釋
1、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
2、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3、申訴案件: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審理的案件。申訴的對象只能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
4、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5、檢察建議:是指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在制度與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與漏洞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隱患、改進管理的建議或對策。檢察建議書是一種準“司法文書”。
6、再審檢察建議: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這一監督方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是抗訴監督的補充,它與抗訴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
7、虛假訴訟: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
8、督促起訴:是指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懈怠於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
9、支持起訴: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參與訴訟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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