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決議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決議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決議》在2014.09.25由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2014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決議》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25日

具體內容

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克勤所作的《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全省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深入貫徹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切實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工作機制、加大監督力度,為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保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會議指出,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這項工作是積極回應當前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持續增長、人民民眾強烈要求強化監督的重要舉措,對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法治吉林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特作出如下決議:
一、全省檢察機關應當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大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力度,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訴訟違法調查、建議更換辦案人等方式,全面加強對生效民事裁判、訴訟過程、民事調解、執行工作和行政訴訟、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重點監督糾正涉及民生民利領域嚴重損害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以及因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導致錯誤裁判的案件,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開展專項監督活動。堅決查處司法不公、執法不嚴背後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職務犯罪案件。
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民事行政訴訟多元化監督格局和一體化工作機制,規範監督民事調解、民事執行、行政賠償調解的程式,探索開展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和公益訴訟工作,進一步暢通人民民眾申訴渠道,積極促使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正確裁判息訴罷訪。
堅持把強化檢察機關自身監督與強化法律監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制約,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擴大檢務公開,健全案件集中管理、內部分工制約和案件質量評查等機制,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不斷提升檢察隊伍專業化和執法規範化水平。
二、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職權,依法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對檢察機關依法提起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及時審理,對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對檢察機關建議再審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再審。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立案、送達、管轄、迴避、保全等程式監督建議,應當及時辦理並回復情況。認真完善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工作機制,落實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調閱和複製審判卷宗等制度,充分發揮檢察官工作室的作用,積極推動內部糾錯機制與檢察監督的良性互動。
三、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積極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大對不作為、亂作為的追責問責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會同檢察機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案件協查、共同預防等工作機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有關執法行為的調查核實,認真辦理檢察建議,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四、全省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帶頭守法,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加強管理、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切實增強法治觀念,依據法律、按照程式表達訴求,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工作。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積極宣傳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不斷提高社會各界對這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五、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有計畫地聽取和審議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適時組織開展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督促檢察機關不斷改進和加強工作,監督人民法院、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理檢察機關提出的監督事項,幫助解決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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